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李玉萍:刑事诉讼从立法到司法如何"着陆"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立法的理念如何进步、技术如何精湛、内容如何完善,如果不能付诸实践,则法律的价值和作用都无从体现。因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之后,人们的注意力应当从立法层面转移到法律实施层面来,更加关注司法问题,以保障从立法到司法的顺利、平稳过渡。
人们常说,立法上的每一次哪怕是微小的进步,对司法而言都是一种挑战和考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幅度之广、条款之多、受关注程度之高,都前所未有,其中涉及的条文共计一百多条,几乎涵盖了刑事诉讼的所有主要阶段,修改的内容更是包括了基本原则、诉讼制度和具体的程序规则、证据规则等各个方面。就审判程序而言,此次修改的内容就包括审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程序在内的所有阶段,并增设了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在内的特别程序,此外,与审判密切相关的管辖制度、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制度和审查起诉制度等也有了重大改变。上述每一条款的执行和落实,都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具体操作才能完成,而要保障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够坚守法治信仰,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和司法理念,而且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践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所谓信仰是行动的指南,理念是行动的灵魂。缺失了信仰,人们容易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迷失自我;缺失了理念,则容易导致人们行为不当甚至失范。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否坚守法治信仰,其诉讼理念和司法理念与立法精神是否相符,不仅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实施及其实施效果,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司法的质量和效果。就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而言,其中一个显著特点或曰历史进步,是加大了对人权的保障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公权力的行使,彰显了程序的价值,这既是我国法制进步的要求和体现,也符合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因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虽然近些年来人们开始对“重实体 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诉讼观念和刑事司法理念进行反思,对“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这种认识仍远未上升到“理念”层面,且极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因此,要真正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中所蕴含的进步理念和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彻底摒弃落后的诉讼观念和司法观念,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公正与效率意识,同时要坚守法治信仰,勇于克服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压力和阻力,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
实际上,如果回顾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可以发现,社会各界最为关切也是分歧最大、争议最激烈的就是如何处理好尊重、保障人权与追究、打击犯罪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既担心因公权力的滥用、误用而侵犯人权,又担心国家专门机关不能充分发挥追究犯罪、打击犯罪的职能作用。在立法通过之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担心和疑虑依然存在,而且由于司法需要直面具体的案件和具体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而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更为迫切和现实。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案,坚持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中的“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切实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一段时间以来,各有关部门都在组织宣传、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还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以保障在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时能够同步运行,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由于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在立法由“纸面上的法律”转为“行动中的法律”时发挥着中间枢纽的作用,对于沟通立法与具体司法实践的意义不言而喻。因此,能否处理好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与立法之间的关系,是法律能否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准确理解修法旨意和立法精神,把握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与发展方向,恪守程序法定原则,遵循立法原意,而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文本或者变相地规避法律规定,甚至出现“司法”解释“立法”现象。此外,上述部门在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时,还应当努力摆脱部门主义的干扰,从刑事诉讼全局出发,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要,而不能仅仅考虑一己之需甚至是一时之需,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还与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劣密切相关。实际上,如果仅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距离法治发达国家的距离并不遥远,甚至在有些方面我们还走得更远。但是从司法层面看,我国距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仍有很大差距,“依法治国”、“法律至上”在有些方面、有些时候也还只停留在宣誓阶段,而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尚未形成理想的法治环境,刑事诉讼也是如此。因此,从根本上讲,要想实现立法的目的,仅靠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主观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普通民众中普遍形成法治信仰,只有当包括“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和“正当程序”等在内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且只有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基础上的司法获得普遍的权威之后,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才能最终实现。(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人民法院报
李玉萍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