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1]对该罪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了剖析和论述,论述过程中重点突出了理论和实务界争议比较多的直接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焦点问题,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身份、财物、与受贿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司企业 受贿罪 相关问题
一、 绪论
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是近几年的事,由于我国以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各单位统归国有,商品、市场、公司、企业等观念比较淡薄。所以,以前的职务犯罪均被定为贪污、贿赂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的群体,各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并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索贿或受贿,危害性显然小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仍然一视同仁,似有不公。可见,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从受贿罪中分离出来,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这一区分,不但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利于国家严刑制吏,宽以待民。
二、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 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客体方面
1、犯罪客体的概念、重要性和分类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利益关系,犯罪必定构成对利益(即法益)的侵犯。一句话说,研究犯罪客体就是挖掘“犯罪到底侵犯了什么”。它是衡量诸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是确定新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根据,是各罪名之间区分比较的标准。
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同类客体
从刑法分则的体系来看,本罪归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公司、企业人员贿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滋生漫延,扭曲了市场经济“自由、平等、效益、公平”的基本特征和客观要求,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乃至国家的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因此本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显而易见——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即,本罪所在章节中诸罪都有一个共性,即都侵犯了这一客体。
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直接客体
对于本罪的直接客体,法学界从未停止过争论。由于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所以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因此大有讨论的必要。
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应确切地表述为:公司、企业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理由是, (1)本罪是对合型犯罪,不可能只有受贿人没有行贿人,即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他们是权钱交易两极的两个主体。“交易”一词更能突现出行、受双方以金钱换取不正当利益;和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中饱私囊的“权”“利”买卖实质。
(2)是由公司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公司、企业作为市场的一分子,营业目的在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争取市场份额,取得经营利润。公司、企业人员一旦作为企业的一员,在以契约行使职权的同时,就有义务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努力为所在单位工作,并有权获得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你是企业一员的身份就限定了你不应当接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只要收受或者接受了他人的利益,其纯洁公正的形象就会被现实的危害着
【关键词】公司企业 受贿罪 相关问题
一、 绪论
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是近几年的事,由于我国以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各单位统归国有,商品、市场、公司、企业等观念比较淡薄。所以,以前的职务犯罪均被定为贪污、贿赂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的群体,各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并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索贿或受贿,危害性显然小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仍然一视同仁,似有不公。可见,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从受贿罪中分离出来,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这一区分,不但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利于国家严刑制吏,宽以待民。
二、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 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客体方面
1、犯罪客体的概念、重要性和分类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利益关系,犯罪必定构成对利益(即法益)的侵犯。一句话说,研究犯罪客体就是挖掘“犯罪到底侵犯了什么”。它是衡量诸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是确定新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根据,是各罪名之间区分比较的标准。
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同类客体
从刑法分则的体系来看,本罪归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公司、企业人员贿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滋生漫延,扭曲了市场经济“自由、平等、效益、公平”的基本特征和客观要求,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乃至国家的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因此本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显而易见——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即,本罪所在章节中诸罪都有一个共性,即都侵犯了这一客体。
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直接客体
对于本罪的直接客体,法学界从未停止过争论。由于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所以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因此大有讨论的必要。
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应确切地表述为:公司、企业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理由是, (1)本罪是对合型犯罪,不可能只有受贿人没有行贿人,即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他们是权钱交易两极的两个主体。“交易”一词更能突现出行、受双方以金钱换取不正当利益;和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中饱私囊的“权”“利”买卖实质。
(2)是由公司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公司、企业作为市场的一分子,营业目的在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争取市场份额,取得经营利润。公司、企业人员一旦作为企业的一员,在以契约行使职权的同时,就有义务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努力为所在单位工作,并有权获得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你是企业一员的身份就限定了你不应当接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只要收受或者接受了他人的利益,其纯洁公正的形象就会被现实的危害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