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由于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制裁的特殊严厉性,使人权保障在刑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是与生俱来的,而且有强大的后盾支持,而人权保障机能则先天不足,是需要后天着力培植的。本文试从刑罚裁量制度的角度出发,肯定人权保障在罪犯改造和人权保障上的积极意义,应当尽可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充分有效地扩大刑法对人权的保护。并针对我国当前缓刑适用的形式和状况,明确提出了“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主、客观标准,以及对适用缓刑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予以了阐述。
[关键字]: 缓刑适用 人权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缓刑,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积极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立法目的,有效地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同时,还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社会化,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但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势得其反,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审判实务中科学正确地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充分发挥缓刑这一重要刑罚制度的积极作用,既公正执法,又加强人权保障工作,就显得尤为必要。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就我国新形势下缓刑的正确适用和人权保障谈一些肤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缓刑适用条件与人权保障的比较概述
缓刑是我国刑法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加强人权保障工作,依靠专门机构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体现。
刑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中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又经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修订后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确立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些规定既能保障依法惩治犯罪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及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又防止了刑罚的滥用,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应有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缓刑与人权的司法保护。缓刑现已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缓刑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刑罚暂缓宣告制(广义缓刑、宣告犹豫)、刑罚暂缓执行制(狭义缓刑、执行犹豫)和综合缓刑制。② 无论采用何种缓刑立法模式,各国刑法一般都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由此可见,在缓刑的适用条件方面,各国刑法一般都把缓刑仅限于初犯,而不适用于累犯,且仅对轻刑(如3—5年以下自由刑)予以适用。 但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国家存在着对缓刑的刑期限制趋严、对前科条件放宽的倾向,但对适用缓刑的罪犯主观条件上的限制却不够具体、明确,后两者之倾向已导致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率愈来愈高,背离了缓刑教育功能的实质。
二、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我国刑法中缓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可以说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
[关键字]: 缓刑适用 人权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缓刑,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积极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立法目的,有效地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同时,还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社会化,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但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势得其反,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审判实务中科学正确地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充分发挥缓刑这一重要刑罚制度的积极作用,既公正执法,又加强人权保障工作,就显得尤为必要。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就我国新形势下缓刑的正确适用和人权保障谈一些肤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缓刑适用条件与人权保障的比较概述
缓刑是我国刑法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加强人权保障工作,依靠专门机构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体现。
刑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中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又经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修订后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确立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些规定既能保障依法惩治犯罪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及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又防止了刑罚的滥用,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应有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缓刑与人权的司法保护。缓刑现已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缓刑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刑罚暂缓宣告制(广义缓刑、宣告犹豫)、刑罚暂缓执行制(狭义缓刑、执行犹豫)和综合缓刑制。② 无论采用何种缓刑立法模式,各国刑法一般都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由此可见,在缓刑的适用条件方面,各国刑法一般都把缓刑仅限于初犯,而不适用于累犯,且仅对轻刑(如3—5年以下自由刑)予以适用。 但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国家存在着对缓刑的刑期限制趋严、对前科条件放宽的倾向,但对适用缓刑的罪犯主观条件上的限制却不够具体、明确,后两者之倾向已导致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率愈来愈高,背离了缓刑教育功能的实质。
二、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我国刑法中缓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可以说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