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物流失与追讨的现状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之所以存在的明证,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种精神脉络,因而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世界范围内的文物非法出口流失的现象日益严重,每年全世界仅被盗文物价值就达45亿美元。
中国文物大规模流失海外始于近代。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百余年间,中国文物曾有几次大规模严重流失。一是清代“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的野蛮掠夺。在这两场浩劫中,圆明园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和掠夺,而且从皇宫禁苑、官署部衙,到王公府第、民居商宅,也都遭到地毯式洗劫。二是西方人“文化考察”掠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亚和中国西北地区是各国探险家光顾的热点,各种名目的探险队、测量队和考察队纷至沓来。仅1876—1928年间到达中国西北地区的探险队就有42支之多。这些探险队,既有沙俄、英国、法国的,也有德国、日本、瑞典和美国的。他们在未经中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在中国西北地区肆意盗窃文物,非法发掘古文化遗址,造成了中国文物的大量流失。三是战争年代流失。1922年,末代皇帝溥仪将1200余件书画精品私运出宫。这批文物随他辗转北京、天津、长春等地,时间长达22年,途中被不时变卖,最终存于长春“小白楼”中剩余文物精品又被伪“满洲国”士兵哄抢。日本侵华战争更是给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带来了一场浩劫。日本侵略者除公然将中国沦陷区的大量馆藏文物运回日本外,还在中国东北、华北地区非法进行了长时间有计划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出土的大量精美文物也全部被运回日本。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关注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问题,并通过出资购买和政府间的友好交往收回了一些文物。如1952年周恩来总理批准以重金从香港购回了著名的王献之《中秋帖》和王荀《伯远帖》;1993年上海博物馆从香港购回1200余件战国竹简;民主德国归还了义和团旗帜等文物;从1986年开始,香港政府每年都把查获的走私文物移交大陆等。1989年5月29日,从美国追回了湖北省秭归县屈原纪念馆被盗战国青铜敦。2001年4月14日,加拿大国家艺术馆将该馆收藏的一件中国龙门石窟的唐代罗汉石雕归还给中国。5月23日,从美国追回了一级保护文物“王处直墓石雕彩绘武士像”。 2002年6月13日向美国索回了共计14吨重的珍贵古生物化石。
近20年来,一些国家根据国际法律,成功地索回了部分流失文物。这些文物包括:1977年,扎伊尔向比利时索回了数千件文物;1978年,巴布亚新几内亚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索回了一批在人种学上极有价值的文物;1980年,伊拉克向法国索回了《巴比伦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的部分; 2002年1月26日,埃及向德国索回了一具3000多年前的古代埃及法老金棺棺盒。同年5月19日,又成功地从荷兰索回了15年前被盗的古埃及十八王朝著名法老阿门三世的头像。2002年5月27日,对归还文物态度一直非常强硬的大英博物馆终于同意,将与希腊就归还世界闻名的、具有2500年历史的古希腊帕台农神庙大理石雕举行谈判。2002年10月3日,大英博物馆宣布,承认其珍藏的4幅大师级名画是二战纳粹迫害犹太人时搜掠得来,博物馆正考虑把名画交回物主的后人,如果成真,这将是英国主要机构交回战时掠夺艺术品的重要先例。
然而,索回的文物毕竟还只是极少数。由于文物占有国多为发达国家,他们一方面不承认目前对他国文物的占有为非法,另一方面又辩称文物是整个人类历史的文化遗产,文物的收藏不应有国界之限。同时还声称他们的文物保护技术和设备先进,能够更好地保存这些文物,如果把文物归还给原有国,由于落后的技术和管理,将使文物遭受进一步的损坏。这些都人为地给文物返还设置了重重障碍,再加上历史与政治的原因,文物的回归路途漫漫。
二、追讨文物的范围及意义
在国际社会,“归还、偿还历史性民族文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先后制订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等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些法律的制定,终于使追讨文物工作有法可依。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以下简称《公约》)对文物是这样界定的:文物即是文化财产,它是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它应当包括以下11个方面:
1、动物群落、植物群落、矿物和解剖以及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物品的稀有收集品和标本;
2、有关历史,包括科学、技术、军事及社会史、有关国家领袖、思想家、艺术家之和生平以及有关国家重大事件的财产;
3、考古发掘(包括正常的和秘密的)或考古发现的成果;
4、业已肢解的艺术或历史古迹或考古遗址之构成部分;
5、100年以前的古物,如铭文、钱币和印章;
6、具有人种学意义的文物;
7、有艺术价值的财产,如:(1)全部是手工完成的图画、绘画和绘图(不包括工业设计图及手工装饰的工业产品);(2)用任何材料制成的雕塑艺术和雕刻的原作;(3)版画、印片和平版画的原件;(4)用任何材料组合的艺术品原件;
8、稀有手稿和古版书籍,有特殊意义的(历史、艺术、科学等)古书、文件和出版物;
9、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的票证;
10、档案。包括有声、照相和电影档案;
11、100年以上的家具物品和古乐器。
文物本身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历史见证。以色列在1967年的中东战争中领了约旦河西岸,这使他们得以进入古犹太王国的心脏地带,以色列人进行了“营救性挖掘”。以色列人企图用考古方面的发现来支持犹太人对这片土地的权利,巴勒斯坦方面则说他们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这些文物应该属于他们。巴勒斯坦想要回以色列在加沙地带挖掘的石棺、从犹太教堂地板上取走的镶嵌砖、雕像、钱币等包括被许多人称作本世纪最重要的考古发现的东西。同时还希望能索回《死海古卷》,那上面的内容是圣经《旧约全书》的已知的最早版本。以色列方面则认为,巴勒斯坦人做梦也别想碰它们一下,这不是流血的事而是文化上的事情。以色列博物馆的文物大约30%来自被占领土。巴以双方都有在试图用文物来证实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
追讨文物的重大意义在还在于:一是重要的考古学意义。二是推进科学、文化及教育的发展,增进了对人类文明的认识、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并激发各国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了解。三是可以补充和完善文物作为构成文明和民族文化的一大基本要素。只有尽可能充分掌握有关其起源、历史和传统背景的知识,才能理解其正义价值。四是有利于各国为保护其领土上的文化财产从此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五是有利于体现各国之间对本国及他国所有国家的文化遗产尊重,体现国际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六是有利于维护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作为文化机构应保持的道义形象。七是不可忽视的商业价值。文物应当回归创造者,使创造者享受自己应得的利益。
三、追讨文物的国际法律
(一)所有权特征。《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11月14日订于巴黎)是世界上第一个涉及追讨文物的国际法律。这个《公约》法律开门见山地阐述了确立所有权的基本要素。《公约》规定,一个国家具备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它就对相应的文物有所有权。第一、本国个人或集体天才所创造的文化财产和居住在本国领土境内的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创造的对本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第二、在本国领土内发现的文物;第三、由本国考古学、人种学或自然科学团体经此类文物原主国当局的同意所获得的文物;第四、经由自由达成协议进行交流获得的文物;第五、经此类财产原主国主管当局的同意,作为赠送品而接收的或合法购置的文物。
(二)国家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自觉履行法定的国家责任。第一、明确权属,主动清偿非法权属文物。缔约国应采取与本国立法相一致的必要措施防止本国领土内的博物馆及类似机构获取来源于另一缔约国并于《公约》在有关国家生产后非法出口的文物。如果《公约》先后对有关两国生效,应尽可能随时把自两国中的原主缔约国非法运出文物的建议通知该原主缔约国。第二、禁止非法文物进入法定财产名录。《公约》要求缔约国禁止进口从本《公约》另一缔约国的博物馆或宗教的或世俗的公共纪念馆或类似机构中窃取的文物,其前提是该项文物已用文件形式列入该机构的财产清册;第三、追讨权利与归还义务。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条。《公约》要求缔约国根据两国中的原主缔约国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并归还进口的此类文物,但要求国须向不知情的买主或至该文物具有合法权利者给予公平的赔偿。同时规定,要求收回和归还文物必须通过外交部门进行,提出要求一方应提供必要文件。又规定,各方不得对遵照本规定而归还的文物征收关税或其它费用。归还和运送文物过程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提出要求一方负担。第四、立法保障。《公约》要求缔约国承担对触犯上述所列的禁止规定负有责任者予以惩处或行政制裁。第五、参与国际合作。《公约》要求缔约国参与国际努力,以确定并实施必要的具体措施,包括对有关的特定物资的进出口及国际贸易实行管制。在尚未达成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在应可能范围内采取临时性措施,以便制止对提出要求的国家的文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第七、防止非法文物的随意流动及明确拍卖机构的责任。《公约》要求缔约国通过教育、情报和防范手段,限制非法从本公约缔约国运出的文物的移动,并视各国情况,责成古董商保持一份记录,载明每项文化财产的来源、提供者的姓名与住址以及每项售出的物品的名称与价格,并须把此类文物可能禁止出口的情况告知该项文物的购买人,违者须受刑事或行政制裁。第八、努力通过教育手段使公众心目中认识到并进一步理解文物的价值和偷盗、秘密发掘与非法出口对文物造成的威胁。通过一切适当手段防止可能引起文物的非法进出口。第九、主管机关的归还非法文物具有完全责任。《公约》要求缔约国要保证本国的主管机关进行合作,使非法出口的文物尽早归还其合法所有者。第十、政府行政责任。公约要求缔约国有权规定并宣布某些文物是不能让与的,因而据此也不能出口,若此类文物已经出口务须促使将这类文物归还给有关国家。第十一、司法责任。缔约国司法机关必须受理合法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的关于找回失落的或失窃的文物的诉讼。第十二、禁止掠夺行为。在战争中,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物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视为非法。
(三)主动防范责任。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防止侵犯各民族动产形式及文化遗产罪行示范条约》又规定的若干防范原则:第一、采取必要措施,禁止进出口偷窃的文物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文物;第二、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在其境内购取和交易违反第一项所列的文物;第三、立法防止其境内的人和机构参与涉及动产文物的国际阴谋;第四、缔约国之间商定的国际数据库应提供关于其被偷窃的动产文物的资料;第五、确保凡列在国际数据库清单上的动产文物,其购买者不被视为诚实取得这类文物;第六、规定动产文物的出口须经签发出口证明书加以核准;第七、确保购买未附有另一缔约国签发出口证明书的进口动产文物且不是在本条约生效之前购取这一动产文物的人,不被视为诚实取得这一动产文物;第八、采取一切可用手段,包括提高公众的认识,打击非法进出口、盗窃、非法挖掘和非法交易动产文物的行动。
四、追讨文物程序与方法
(一)“被盗文物”专门规定。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只是确立了一些原则,缺乏可操作性。1995年6月,70个国家的代表、8个国家的观察员以及一些国际组织的代表汇集罗马,参加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召开的关于国际范围内返还文物的外交大会。这次会议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文物返还公约》的最后的文件和公约文本,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最后的文件。
《文物返还公约》与1970年相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公约使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第二、为达到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在国际范围内归还违反文物出口规定运出国境文物的请求。《文物返还公约》返还还有三个原则:非法发掘视为盗窃;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被盗文物的善意持有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金。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正式成为缔约国,加入了联手“防盗”的行列。但也有些国家出于自己的利益,拒不加入。一般来说文物出口国如中国、意大利、希腊、印度对于参加公约态度积极,而一些文物进口国,如英国、日本尚无加盟的表示。对此,英国人解释为该公约和英国国内现有的法律有冲突之处,如果加入了会对现在的英国文物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日本则沉默不言。
(二)文物保护组织专司其职。《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要求有关国家成立专门保护文物的组织。其职责是:第一、协助制订旨在切实保护文物特别是防止重要文物的非法进出口和非法转让的法律和规章草案;第二、根据本国受保护财产清册,制订并不断更新一份其出口将造成文物的严重枯竭的重要的公共及私有文物的清单;第三、促进发展或成立为保证文物的保存和展出所需之科学及技术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实验室、工作室……);第四、组织对考古发掘的监督,确保在原地保存某些文物,并保护某些地区,供今后考古研究之用;第五、为有关各方面(博物馆、收藏家、古董商等)的利益,制订符合于道德原则的规章;并采取措施保证遵守这些规章;第六、采取教育措施,鼓励并提高对各国文物的新生并传播知识;第七、注意对任何种类的文物的失踪进行适当宣传。
(三)追讨途径。《防止侵犯各民族动产形式及文化遗产罪行示范条约》规定了退还程序。 第一、追回和退还的请求应经由外交渠道提出。请求国应自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它证据,包括出口日期,以确立其追回和退还要求。第二、退还和交付动产文物所涉及的一切开支应由请求缔约国承担,任何人或机构无权要求退还所索文物的缔约国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请求的缔约国也无须向可能曾参加将有关文物非法运送出国的人或机构提供任何赔偿,但它须向诚实购取或合法拥有该文物的任何人或机构给付合理的赔偿。第三、双方同意对可能发现和按照本条约规定归还的动产文物不征收关税和其它税。第四、缔约国同意彼此提供有助于打击侵犯动产文物罪行的资料。第五、每一缔约国应向一个缔约国之间商定的国际数据库提供关于保护其动产文物的法律的资料。 (四)证据准备。《文物返还公约》规定,必须在知道被盗文物落脚处,并且能提供有关文字、图片以及其它详细资料后,通过有关文物专家和治安部门的联合认证确定,才能提出返还请求,也就是说,知道文物被盗后,如果不知流落到何处,或者知道在何处了却拿不出过硬的证明,都无法行驶公约赋予的权力,只能听任文物散失于异乡。
五、追讨文物的法律实践
30年多来,在有关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各国为追讨文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发挥专门机构的作用。一是建立负责全国文物追讨的机构。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国,埃及文物古迹众多,有数十万件埃及文物流失海外。2001年,埃及政府成立了一个独立机构,专门负责失踪文物的追缴工作,已追讨回300多件文物。该机构加强了历史遗迹的安保体系,对安保人员进行了历史知识培训,并和警方联手破获了多起文物走私案。二是建立某个具体文物的追讨机构。 西班牙殖民者征服墨西哥时期的印第安人首领莫克特苏马,有一顶华贵的羽冠,流落在奥地利。15年前,墨西哥印第安人组织起“要求归还羽冠协会”,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外不屈不挠地进行斗争,墨西哥政府也于1996年指令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出面,正式向奥地利政府提出归还羽冠的要求,两大机构至今仍在为追讨羽冠不懈奋斗。
(二)发挥海关的作用。《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要求缔约国对有关文物进出口及国际贸易实行管制,因此海关的作用至关重要。《耶稣半身像》原本属于德国鲁道尔施塔特的一座古堡所有,在二战期间被盗。德国海关在网站刊出其照片,寻求公众协助,结果在美国海关的帮助下找回这幅画。目前,美国海关成立一个6人艺术品寻找小组,专门负责起获更多属于其它国家的失窃宝物。据称,最近几年,美国海关发现失窃的艺术品越来越多,海关已经起回4件失窃的艺术品,并物归原主。
(三)发挥文化艺术部门的作用。索讨文物,文化艺术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的商业意识相对淡薄,多持合作态度。2002年4月27日,美国檀香山艺术学院在确定了其收藏的两件古代石刻作品的确切“身份”后,已经将它们归还给了柬埔寨方面。2002年6月29日,法国自然历史博物馆正式向南非大使馆归还了在十九世纪初拥有“黑色维纳斯”称号的南非土著黑人性感明星萨特杰·芭特曼的遗骸。 2002年9月,美国丹佛艺术馆决定将一幅由一名德国人珍藏的、在二战期间被偷的名画归还原主。
(四)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在追讨文物中,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寻求司法机关的公正支持,不失为一种选择。1993年,希腊在纽约一家画廊举办的拍卖会发现属于本国的“艾多尼亚珍宝”,因而搜集了广泛的文献证据向纽约曼哈顿联邦地方法院起诉。这家画廊没有应诉,它把珍宝捐赠给了希腊遗产保护协会,该协会又把它转交给了希腊政府。该国这次收回的珍宝共有312件。
(五)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在于:一是确认被盗的事实,确认文物的权属,确认文物流通的非法性。二是通报宣传,发出通缉令。三是协助侦察破案,逮捕罪犯,追回文物。四是法医学鉴定。埃及的阿门荷太普三世于公元前1397年至前1360年执政,是古埃及改革家阿赫那吞法老的父亲。其头像连同其它54件文物在1987年被人从位于埃及南方城市卢克索的卡纳克神庙群盗走。国际刑警组织埃及中心局随即向国际刑警组织总部通报了头像被盗情况。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支持下,埃及方面于2002年5月成功地从荷兰索回了法老阿门三世的头像。
(六)发挥拍卖机构的作用。2002年7月从一座埃及庙宇中神秘失踪的珍贵历史文物——一个花岗岩法老浮雕突然在世界知名拍卖行克里斯蒂拍卖行的待拍品目录中现身。拍卖行将这件文物的拍卖价定位在7000美元至9000美元之间。一位法国埃及问题专家在克里斯蒂拍卖行的目录中发现了这尊花岗岩法老浮雕的名字后,立即将此事通知埃及文化部。埃及最高文物委员会主席扎西·哈瓦斯立即前往纽约,对文物进行最后鉴定,并同拍卖行商讨将文物带回埃及事宜。
(七)发挥政府的作用 。对某些至关重要的文物,国家主要领导人得亲自出面,并在公众场合索要。一具3000多年前的古代埃及法老金棺棺盒,重达1500公斤,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20多年前被人发现陈列在德国慕尼黑一家博物馆里,谈判多年无果,一直到2000年,埃及总统和文化部长直接出面,德国才极不情愿地同意无条件归还埃及。 2002年6月,埃塞俄比亚总理在罗马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的大会发言中,面对会议主席——意总理贝卢斯科尼和180国代表团,就意大利不愿归还阿克苏姆方尖碑问题对意大利发出猛烈抨击,为埃方索还方尖碑创造了有利条件。
(八)签署备忘录。2002年7月22日,塞浦路斯和美国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对塞浦路斯文物流入美国实行严格控制。 备忘录规定,未经塞浦路斯政府允许,塞国古典时期和古典时期前的文物不能向美国出口,否则就是违反塞浦路斯法律。如果备忘录规定不准出口的文物流入美国,美国方面必须将它们归还塞浦路斯。 美国早在1999年4月就曾颁布过紧急法令,限制从塞浦路斯进口文物。
五、中国的对策
(一)加入国际条约。1997年5月7日,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自此6个月后,中国的馆藏、寺庙、考古遗址等处文物,自被盗或非法出口之日起,一旦在其它缔约国境内露面,中国将行使50至75年内请示持有人返还的权利。这意味着中国可以有效地利用国际法律的武器,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公约对请求时效分别规定为50年和75年,并且明确规定返还途径是向“被请求国法院或者其它主管单位”提出请求。中国是文物大国,对于《文物返还公约》态度明确,行动迅速。中国政府在参加公约后,还对公约的实施作出了3项重要声明:中国加入公约,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公约产生前被掠夺和非法出口的文物要求归还的权利;由于中国主要是文物出口国,中国被盗文物主要是特定纪念地或者考古遗址组成部分的文物,或者属于公共收藏的文物,较长的时效有利于请求返还被盗文物;为有效地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中国政府对有关接受请求的程序问题将做出更明确的声明。
(二)开展立法工作。2002年7月12日,中国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由于此前海关一直对海外回流文物征收不同数额的关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接受单位的积极性,所以此次出台新办法以免征税的方式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 这些文物包括:1949年以前的所有中国文物或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制品等;1949年以后,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以及原产于中国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 通知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此类文物时,需要免税的,应在文物入境的一个月前,向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另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妥善保藏免税入境文物,并仅用于非赢利性的展示、科学研究等公益活动,不得将其出售、赠送或抵押。同时该办法不适用于民间收藏机构。三部委的这个规定说明,中国在立法方面已开始重视支持依法追讨文物行动了,同时标志着在追讨文物战线上已开始从原则性的立法向具体性的立法的转变。
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承担对触犯禁止规定负有责任者予以惩处或行政制裁。因此,必须完善《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保护法》中完全未考虑涉外文物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应及时填补这一法律空白。有关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受理合法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的关于找回失落的或失窃的文化财产的诉讼,因此必须制定有相应的国内法,尽快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
(三)清理文物,建立法定财产名录,明确权属。法定财产名录,包括现存的财产,同时也要包括历史拥有财产。国际公约规定,在战争中,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物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视为非法。因此应对战争掠夺文物进行专门清理。包括清代“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的野蛮掠夺的文物、西方人“文化考察”掠夺的文物、在历次考察中,以英国人斯坦因、法国人伯希和在敦煌藏经洞的劫掠的文物、流失甲骨文文物以及日本侵华战争中被掠夺的文物。在此基础上,明确权属,查明去向。组织追讨。
(四)建立组织、经费保障系统。要在完善文物局的基础上,下设专门追讨文物的机构。这个机关对归还非法文物具有完全责任。由于在追讨文物中不可避免涉及赔偿等经济关系,因而需要大量的经费保障。
(五)建立相应制度保障系统。一是确立贸易管制制度。主要对有关的特定物资的进出口及国际贸易实行管制。二是完善拍卖制度。在拍卖规则中加入涉外文物条款。防止非法文物的随意流动及加大拍卖机构的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文物被盗窃后的通报和公布制度。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文物被盗后,被盗国家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尽可能大的范围里,公布被盗窃文物的消息。许多国家在文物被盗后立即在重要媒体上公布被盗窃文物的详细特征。广而告之,使被盗文物在正当的文物市场上无法出手。国家文物局已要求各省市有关部门,文物被盗后必须在案发后24小明内向国家文物局报告,并将酝酿建立严格的公布制度。(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李贤华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之所以存在的明证,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种精神脉络,因而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世界范围内的文物非法出口流失的现象日益严重,每年全世界仅被盗文物价值就达45亿美元。
中国文物大规模流失海外始于近代。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百余年间,中国文物曾有几次大规模严重流失。一是清代“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的野蛮掠夺。在这两场浩劫中,圆明园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和掠夺,而且从皇宫禁苑、官署部衙,到王公府第、民居商宅,也都遭到地毯式洗劫。二是西方人“文化考察”掠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亚和中国西北地区是各国探险家光顾的热点,各种名目的探险队、测量队和考察队纷至沓来。仅1876—1928年间到达中国西北地区的探险队就有42支之多。这些探险队,既有沙俄、英国、法国的,也有德国、日本、瑞典和美国的。他们在未经中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在中国西北地区肆意盗窃文物,非法发掘古文化遗址,造成了中国文物的大量流失。三是战争年代流失。1922年,末代皇帝溥仪将1200余件书画精品私运出宫。这批文物随他辗转北京、天津、长春等地,时间长达22年,途中被不时变卖,最终存于长春“小白楼”中剩余文物精品又被伪“满洲国”士兵哄抢。日本侵华战争更是给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带来了一场浩劫。日本侵略者除公然将中国沦陷区的大量馆藏文物运回日本外,还在中国东北、华北地区非法进行了长时间有计划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出土的大量精美文物也全部被运回日本。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关注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问题,并通过出资购买和政府间的友好交往收回了一些文物。如1952年周恩来总理批准以重金从香港购回了著名的王献之《中秋帖》和王荀《伯远帖》;1993年上海博物馆从香港购回1200余件战国竹简;民主德国归还了义和团旗帜等文物;从1986年开始,香港政府每年都把查获的走私文物移交大陆等。1989年5月29日,从美国追回了湖北省秭归县屈原纪念馆被盗战国青铜敦。2001年4月14日,加拿大国家艺术馆将该馆收藏的一件中国龙门石窟的唐代罗汉石雕归还给中国。5月23日,从美国追回了一级保护文物“王处直墓石雕彩绘武士像”。 2002年6月13日向美国索回了共计14吨重的珍贵古生物化石。
近20年来,一些国家根据国际法律,成功地索回了部分流失文物。这些文物包括:1977年,扎伊尔向比利时索回了数千件文物;1978年,巴布亚新几内亚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索回了一批在人种学上极有价值的文物;1980年,伊拉克向法国索回了《巴比伦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的部分; 2002年1月26日,埃及向德国索回了一具3000多年前的古代埃及法老金棺棺盒。同年5月19日,又成功地从荷兰索回了15年前被盗的古埃及十八王朝著名法老阿门三世的头像。2002年5月27日,对归还文物态度一直非常强硬的大英博物馆终于同意,将与希腊就归还世界闻名的、具有2500年历史的古希腊帕台农神庙大理石雕举行谈判。2002年10月3日,大英博物馆宣布,承认其珍藏的4幅大师级名画是二战纳粹迫害犹太人时搜掠得来,博物馆正考虑把名画交回物主的后人,如果成真,这将是英国主要机构交回战时掠夺艺术品的重要先例。
然而,索回的文物毕竟还只是极少数。由于文物占有国多为发达国家,他们一方面不承认目前对他国文物的占有为非法,另一方面又辩称文物是整个人类历史的文化遗产,文物的收藏不应有国界之限。同时还声称他们的文物保护技术和设备先进,能够更好地保存这些文物,如果把文物归还给原有国,由于落后的技术和管理,将使文物遭受进一步的损坏。这些都人为地给文物返还设置了重重障碍,再加上历史与政治的原因,文物的回归路途漫漫。
二、追讨文物的范围及意义
在国际社会,“归还、偿还历史性民族文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先后制订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等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些法律的制定,终于使追讨文物工作有法可依。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以下简称《公约》)对文物是这样界定的:文物即是文化财产,它是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它应当包括以下11个方面:
1、动物群落、植物群落、矿物和解剖以及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物品的稀有收集品和标本;
2、有关历史,包括科学、技术、军事及社会史、有关国家领袖、思想家、艺术家之和生平以及有关国家重大事件的财产;
3、考古发掘(包括正常的和秘密的)或考古发现的成果;
4、业已肢解的艺术或历史古迹或考古遗址之构成部分;
5、100年以前的古物,如铭文、钱币和印章;
6、具有人种学意义的文物;
7、有艺术价值的财产,如:(1)全部是手工完成的图画、绘画和绘图(不包括工业设计图及手工装饰的工业产品);(2)用任何材料制成的雕塑艺术和雕刻的原作;(3)版画、印片和平版画的原件;(4)用任何材料组合的艺术品原件;
8、稀有手稿和古版书籍,有特殊意义的(历史、艺术、科学等)古书、文件和出版物;
9、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的票证;
10、档案。包括有声、照相和电影档案;
11、100年以上的家具物品和古乐器。
文物本身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历史见证。以色列在1967年的中东战争中领了约旦河西岸,这使他们得以进入古犹太王国的心脏地带,以色列人进行了“营救性挖掘”。以色列人企图用考古方面的发现来支持犹太人对这片土地的权利,巴勒斯坦方面则说他们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这些文物应该属于他们。巴勒斯坦想要回以色列在加沙地带挖掘的石棺、从犹太教堂地板上取走的镶嵌砖、雕像、钱币等包括被许多人称作本世纪最重要的考古发现的东西。同时还希望能索回《死海古卷》,那上面的内容是圣经《旧约全书》的已知的最早版本。以色列方面则认为,巴勒斯坦人做梦也别想碰它们一下,这不是流血的事而是文化上的事情。以色列博物馆的文物大约30%来自被占领土。巴以双方都有在试图用文物来证实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
追讨文物的重大意义在还在于:一是重要的考古学意义。二是推进科学、文化及教育的发展,增进了对人类文明的认识、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并激发各国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了解。三是可以补充和完善文物作为构成文明和民族文化的一大基本要素。只有尽可能充分掌握有关其起源、历史和传统背景的知识,才能理解其正义价值。四是有利于各国为保护其领土上的文化财产从此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五是有利于体现各国之间对本国及他国所有国家的文化遗产尊重,体现国际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六是有利于维护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作为文化机构应保持的道义形象。七是不可忽视的商业价值。文物应当回归创造者,使创造者享受自己应得的利益。
三、追讨文物的国际法律
(一)所有权特征。《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11月14日订于巴黎)是世界上第一个涉及追讨文物的国际法律。这个《公约》法律开门见山地阐述了确立所有权的基本要素。《公约》规定,一个国家具备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它就对相应的文物有所有权。第一、本国个人或集体天才所创造的文化财产和居住在本国领土境内的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创造的对本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第二、在本国领土内发现的文物;第三、由本国考古学、人种学或自然科学团体经此类文物原主国当局的同意所获得的文物;第四、经由自由达成协议进行交流获得的文物;第五、经此类财产原主国主管当局的同意,作为赠送品而接收的或合法购置的文物。
(二)国家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自觉履行法定的国家责任。第一、明确权属,主动清偿非法权属文物。缔约国应采取与本国立法相一致的必要措施防止本国领土内的博物馆及类似机构获取来源于另一缔约国并于《公约》在有关国家生产后非法出口的文物。如果《公约》先后对有关两国生效,应尽可能随时把自两国中的原主缔约国非法运出文物的建议通知该原主缔约国。第二、禁止非法文物进入法定财产名录。《公约》要求缔约国禁止进口从本《公约》另一缔约国的博物馆或宗教的或世俗的公共纪念馆或类似机构中窃取的文物,其前提是该项文物已用文件形式列入该机构的财产清册;第三、追讨权利与归还义务。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条。《公约》要求缔约国根据两国中的原主缔约国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并归还进口的此类文物,但要求国须向不知情的买主或至该文物具有合法权利者给予公平的赔偿。同时规定,要求收回和归还文物必须通过外交部门进行,提出要求一方应提供必要文件。又规定,各方不得对遵照本规定而归还的文物征收关税或其它费用。归还和运送文物过程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提出要求一方负担。第四、立法保障。《公约》要求缔约国承担对触犯上述所列的禁止规定负有责任者予以惩处或行政制裁。第五、参与国际合作。《公约》要求缔约国参与国际努力,以确定并实施必要的具体措施,包括对有关的特定物资的进出口及国际贸易实行管制。在尚未达成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在应可能范围内采取临时性措施,以便制止对提出要求的国家的文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第七、防止非法文物的随意流动及明确拍卖机构的责任。《公约》要求缔约国通过教育、情报和防范手段,限制非法从本公约缔约国运出的文物的移动,并视各国情况,责成古董商保持一份记录,载明每项文化财产的来源、提供者的姓名与住址以及每项售出的物品的名称与价格,并须把此类文物可能禁止出口的情况告知该项文物的购买人,违者须受刑事或行政制裁。第八、努力通过教育手段使公众心目中认识到并进一步理解文物的价值和偷盗、秘密发掘与非法出口对文物造成的威胁。通过一切适当手段防止可能引起文物的非法进出口。第九、主管机关的归还非法文物具有完全责任。《公约》要求缔约国要保证本国的主管机关进行合作,使非法出口的文物尽早归还其合法所有者。第十、政府行政责任。公约要求缔约国有权规定并宣布某些文物是不能让与的,因而据此也不能出口,若此类文物已经出口务须促使将这类文物归还给有关国家。第十一、司法责任。缔约国司法机关必须受理合法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的关于找回失落的或失窃的文物的诉讼。第十二、禁止掠夺行为。在战争中,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物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视为非法。
(三)主动防范责任。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防止侵犯各民族动产形式及文化遗产罪行示范条约》又规定的若干防范原则:第一、采取必要措施,禁止进出口偷窃的文物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文物;第二、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在其境内购取和交易违反第一项所列的文物;第三、立法防止其境内的人和机构参与涉及动产文物的国际阴谋;第四、缔约国之间商定的国际数据库应提供关于其被偷窃的动产文物的资料;第五、确保凡列在国际数据库清单上的动产文物,其购买者不被视为诚实取得这类文物;第六、规定动产文物的出口须经签发出口证明书加以核准;第七、确保购买未附有另一缔约国签发出口证明书的进口动产文物且不是在本条约生效之前购取这一动产文物的人,不被视为诚实取得这一动产文物;第八、采取一切可用手段,包括提高公众的认识,打击非法进出口、盗窃、非法挖掘和非法交易动产文物的行动。
四、追讨文物程序与方法
(一)“被盗文物”专门规定。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只是确立了一些原则,缺乏可操作性。1995年6月,70个国家的代表、8个国家的观察员以及一些国际组织的代表汇集罗马,参加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召开的关于国际范围内返还文物的外交大会。这次会议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文物返还公约》的最后的文件和公约文本,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最后的文件。
《文物返还公约》与1970年相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公约使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第二、为达到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在国际范围内归还违反文物出口规定运出国境文物的请求。《文物返还公约》返还还有三个原则:非法发掘视为盗窃;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被盗文物的善意持有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金。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正式成为缔约国,加入了联手“防盗”的行列。但也有些国家出于自己的利益,拒不加入。一般来说文物出口国如中国、意大利、希腊、印度对于参加公约态度积极,而一些文物进口国,如英国、日本尚无加盟的表示。对此,英国人解释为该公约和英国国内现有的法律有冲突之处,如果加入了会对现在的英国文物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日本则沉默不言。
(二)文物保护组织专司其职。《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要求有关国家成立专门保护文物的组织。其职责是:第一、协助制订旨在切实保护文物特别是防止重要文物的非法进出口和非法转让的法律和规章草案;第二、根据本国受保护财产清册,制订并不断更新一份其出口将造成文物的严重枯竭的重要的公共及私有文物的清单;第三、促进发展或成立为保证文物的保存和展出所需之科学及技术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实验室、工作室……);第四、组织对考古发掘的监督,确保在原地保存某些文物,并保护某些地区,供今后考古研究之用;第五、为有关各方面(博物馆、收藏家、古董商等)的利益,制订符合于道德原则的规章;并采取措施保证遵守这些规章;第六、采取教育措施,鼓励并提高对各国文物的新生并传播知识;第七、注意对任何种类的文物的失踪进行适当宣传。
(三)追讨途径。《防止侵犯各民族动产形式及文化遗产罪行示范条约》规定了退还程序。 第一、追回和退还的请求应经由外交渠道提出。请求国应自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它证据,包括出口日期,以确立其追回和退还要求。第二、退还和交付动产文物所涉及的一切开支应由请求缔约国承担,任何人或机构无权要求退还所索文物的缔约国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请求的缔约国也无须向可能曾参加将有关文物非法运送出国的人或机构提供任何赔偿,但它须向诚实购取或合法拥有该文物的任何人或机构给付合理的赔偿。第三、双方同意对可能发现和按照本条约规定归还的动产文物不征收关税和其它税。第四、缔约国同意彼此提供有助于打击侵犯动产文物罪行的资料。第五、每一缔约国应向一个缔约国之间商定的国际数据库提供关于保护其动产文物的法律的资料。 (四)证据准备。《文物返还公约》规定,必须在知道被盗文物落脚处,并且能提供有关文字、图片以及其它详细资料后,通过有关文物专家和治安部门的联合认证确定,才能提出返还请求,也就是说,知道文物被盗后,如果不知流落到何处,或者知道在何处了却拿不出过硬的证明,都无法行驶公约赋予的权力,只能听任文物散失于异乡。
五、追讨文物的法律实践
30年多来,在有关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各国为追讨文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发挥专门机构的作用。一是建立负责全国文物追讨的机构。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国,埃及文物古迹众多,有数十万件埃及文物流失海外。2001年,埃及政府成立了一个独立机构,专门负责失踪文物的追缴工作,已追讨回300多件文物。该机构加强了历史遗迹的安保体系,对安保人员进行了历史知识培训,并和警方联手破获了多起文物走私案。二是建立某个具体文物的追讨机构。 西班牙殖民者征服墨西哥时期的印第安人首领莫克特苏马,有一顶华贵的羽冠,流落在奥地利。15年前,墨西哥印第安人组织起“要求归还羽冠协会”,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外不屈不挠地进行斗争,墨西哥政府也于1996年指令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出面,正式向奥地利政府提出归还羽冠的要求,两大机构至今仍在为追讨羽冠不懈奋斗。
(二)发挥海关的作用。《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要求缔约国对有关文物进出口及国际贸易实行管制,因此海关的作用至关重要。《耶稣半身像》原本属于德国鲁道尔施塔特的一座古堡所有,在二战期间被盗。德国海关在网站刊出其照片,寻求公众协助,结果在美国海关的帮助下找回这幅画。目前,美国海关成立一个6人艺术品寻找小组,专门负责起获更多属于其它国家的失窃宝物。据称,最近几年,美国海关发现失窃的艺术品越来越多,海关已经起回4件失窃的艺术品,并物归原主。
(三)发挥文化艺术部门的作用。索讨文物,文化艺术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的商业意识相对淡薄,多持合作态度。2002年4月27日,美国檀香山艺术学院在确定了其收藏的两件古代石刻作品的确切“身份”后,已经将它们归还给了柬埔寨方面。2002年6月29日,法国自然历史博物馆正式向南非大使馆归还了在十九世纪初拥有“黑色维纳斯”称号的南非土著黑人性感明星萨特杰·芭特曼的遗骸。 2002年9月,美国丹佛艺术馆决定将一幅由一名德国人珍藏的、在二战期间被偷的名画归还原主。
(四)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在追讨文物中,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寻求司法机关的公正支持,不失为一种选择。1993年,希腊在纽约一家画廊举办的拍卖会发现属于本国的“艾多尼亚珍宝”,因而搜集了广泛的文献证据向纽约曼哈顿联邦地方法院起诉。这家画廊没有应诉,它把珍宝捐赠给了希腊遗产保护协会,该协会又把它转交给了希腊政府。该国这次收回的珍宝共有312件。
(五)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在于:一是确认被盗的事实,确认文物的权属,确认文物流通的非法性。二是通报宣传,发出通缉令。三是协助侦察破案,逮捕罪犯,追回文物。四是法医学鉴定。埃及的阿门荷太普三世于公元前1397年至前1360年执政,是古埃及改革家阿赫那吞法老的父亲。其头像连同其它54件文物在1987年被人从位于埃及南方城市卢克索的卡纳克神庙群盗走。国际刑警组织埃及中心局随即向国际刑警组织总部通报了头像被盗情况。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支持下,埃及方面于2002年5月成功地从荷兰索回了法老阿门三世的头像。
(六)发挥拍卖机构的作用。2002年7月从一座埃及庙宇中神秘失踪的珍贵历史文物——一个花岗岩法老浮雕突然在世界知名拍卖行克里斯蒂拍卖行的待拍品目录中现身。拍卖行将这件文物的拍卖价定位在7000美元至9000美元之间。一位法国埃及问题专家在克里斯蒂拍卖行的目录中发现了这尊花岗岩法老浮雕的名字后,立即将此事通知埃及文化部。埃及最高文物委员会主席扎西·哈瓦斯立即前往纽约,对文物进行最后鉴定,并同拍卖行商讨将文物带回埃及事宜。
(七)发挥政府的作用 。对某些至关重要的文物,国家主要领导人得亲自出面,并在公众场合索要。一具3000多年前的古代埃及法老金棺棺盒,重达1500公斤,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20多年前被人发现陈列在德国慕尼黑一家博物馆里,谈判多年无果,一直到2000年,埃及总统和文化部长直接出面,德国才极不情愿地同意无条件归还埃及。 2002年6月,埃塞俄比亚总理在罗马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的大会发言中,面对会议主席——意总理贝卢斯科尼和180国代表团,就意大利不愿归还阿克苏姆方尖碑问题对意大利发出猛烈抨击,为埃方索还方尖碑创造了有利条件。
(八)签署备忘录。2002年7月22日,塞浦路斯和美国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对塞浦路斯文物流入美国实行严格控制。 备忘录规定,未经塞浦路斯政府允许,塞国古典时期和古典时期前的文物不能向美国出口,否则就是违反塞浦路斯法律。如果备忘录规定不准出口的文物流入美国,美国方面必须将它们归还塞浦路斯。 美国早在1999年4月就曾颁布过紧急法令,限制从塞浦路斯进口文物。
五、中国的对策
(一)加入国际条约。1997年5月7日,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自此6个月后,中国的馆藏、寺庙、考古遗址等处文物,自被盗或非法出口之日起,一旦在其它缔约国境内露面,中国将行使50至75年内请示持有人返还的权利。这意味着中国可以有效地利用国际法律的武器,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公约对请求时效分别规定为50年和75年,并且明确规定返还途径是向“被请求国法院或者其它主管单位”提出请求。中国是文物大国,对于《文物返还公约》态度明确,行动迅速。中国政府在参加公约后,还对公约的实施作出了3项重要声明:中国加入公约,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公约产生前被掠夺和非法出口的文物要求归还的权利;由于中国主要是文物出口国,中国被盗文物主要是特定纪念地或者考古遗址组成部分的文物,或者属于公共收藏的文物,较长的时效有利于请求返还被盗文物;为有效地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中国政府对有关接受请求的程序问题将做出更明确的声明。
(二)开展立法工作。2002年7月12日,中国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由于此前海关一直对海外回流文物征收不同数额的关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接受单位的积极性,所以此次出台新办法以免征税的方式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 这些文物包括:1949年以前的所有中国文物或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制品等;1949年以后,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以及原产于中国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 通知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此类文物时,需要免税的,应在文物入境的一个月前,向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另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妥善保藏免税入境文物,并仅用于非赢利性的展示、科学研究等公益活动,不得将其出售、赠送或抵押。同时该办法不适用于民间收藏机构。三部委的这个规定说明,中国在立法方面已开始重视支持依法追讨文物行动了,同时标志着在追讨文物战线上已开始从原则性的立法向具体性的立法的转变。
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承担对触犯禁止规定负有责任者予以惩处或行政制裁。因此,必须完善《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保护法》中完全未考虑涉外文物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应及时填补这一法律空白。有关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受理合法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的关于找回失落的或失窃的文化财产的诉讼,因此必须制定有相应的国内法,尽快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
(三)清理文物,建立法定财产名录,明确权属。法定财产名录,包括现存的财产,同时也要包括历史拥有财产。国际公约规定,在战争中,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物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视为非法。因此应对战争掠夺文物进行专门清理。包括清代“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的野蛮掠夺的文物、西方人“文化考察”掠夺的文物、在历次考察中,以英国人斯坦因、法国人伯希和在敦煌藏经洞的劫掠的文物、流失甲骨文文物以及日本侵华战争中被掠夺的文物。在此基础上,明确权属,查明去向。组织追讨。
(四)建立组织、经费保障系统。要在完善文物局的基础上,下设专门追讨文物的机构。这个机关对归还非法文物具有完全责任。由于在追讨文物中不可避免涉及赔偿等经济关系,因而需要大量的经费保障。
(五)建立相应制度保障系统。一是确立贸易管制制度。主要对有关的特定物资的进出口及国际贸易实行管制。二是完善拍卖制度。在拍卖规则中加入涉外文物条款。防止非法文物的随意流动及加大拍卖机构的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文物被盗窃后的通报和公布制度。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文物被盗后,被盗国家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尽可能大的范围里,公布被盗窃文物的消息。许多国家在文物被盗后立即在重要媒体上公布被盗窃文物的详细特征。广而告之,使被盗文物在正当的文物市场上无法出手。国家文物局已要求各省市有关部门,文物被盗后必须在案发后24小明内向国家文物局报告,并将酝酿建立严格的公布制度。(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李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