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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论宽缓刑事政策的实现机制

摘要: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共计五十条。此次刑法修改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对死刑罪名的缩减,取消了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增加了两种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情形。同时,此次修改还首次将社区矫正明确规定到法律条文中。无论是死刑罪名的缩减还是社区矫正的首次入法,对素有重刑主义传统的中国来说,都表现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背景下,为合理组织对犯罪反应而提出的基本刑事政策——宽缓刑事政策的势在必行。
关键词:宽缓刑事政策 刑罚结构 非监禁 社区矫正
在我国,由于重刑主义思维的桎梏,刑事政策的“严”有其广泛的思想基础。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行状况来看,“严有余而宽不足”是其常态。而根据刑罚谦抑理论和刑法人道主义理论的要求,以及当今世界各国刑罚的普遍宽缓化,宽缓刑事政策的实现有其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的出台,就如何实现宽缓刑事政策作具体阐述。
一、调整刑罚结构
我国的刑罚体系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在于死刑过重,生刑过轻。所谓死刑过重,是指我国在刑法上规定的死刑罪名过多,在司法上适用死刑过滥,从而使我国刑法成为一部重刑法典。国际上存在着一种限制死刑乃至于废除死刑的趋势,这主要表现在国际上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一部分国家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中有67个死刑罪名,死刑罪名之多在世界各国之中名列前茅。而此次《修正案(八)》,改变了以往死刑罪名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状况,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判处死刑的案件数量也十分之多,大概占到全世界判处死刑案件的90%。[1]所谓生刑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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