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9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还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的和谐包括了社会运行诸多方面,俗话说:一脉不合,周身不安。社会生活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运作出现障碍都会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和谐。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为严重的破坏行为,其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睦,对社会秩序的有序,对社会诚信的保障,对社会生活的稳定等等,都有着极其严重的影响。所以对刑事司法的要求就极其严格,不但要求准确量刑,还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06年3月11日肖扬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之后,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稳、准、狠的原则要求,真正做到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社会的运转在一定程度上与自然人有着相通的地方,正如人对身体之健康状态的追求和向往会受到各种疾病等因素的干扰一样,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追求同样受到了犯罪等一些非常态因素的干扰。如果把社会的正常运转过程比作一个自然人生命肌体的运转过程,我们就会发现,对于犯罪等影响社会发展之非常态现象的司法调整,同样可以参照传统中医学对于自然人身体的调理和治疗的方法进行救济。而传统中医学中辨证论治的诊治方法和原则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辨证论治的司法方法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要求
(一)辨证论治的具体含义
辨证论治,亦称辨症施治,俗称对症下药,是中医药学在千百年临床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诊治原则和方法。辨证论治理论基础源于成书于秦汉时代的《内经》,其系统论述见于东汉时张仲景所著《伤寒杂病论》,该书中创立了六经辨证论治体系和脏腑辨证论治体系。[1]通常来讲,辨证论治的具体含义共分为两部分,其一为辨证,指用各种方法去全面地分析病症的性质、原因、病人的情况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其二为论治,指根据辨证的结果,给予相应的治疗。[2]
本文所阐述辨证论治是以“辨证”、“论”以及“治”为不同单元的有机整体。包含刑事司法的宗旨,刑事司法的原则,刑事司法的目的,推理的方法以及在得出公正司法裁判基础之上进行说理的判后息诉等内容。具体如下:
首先,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最高目标。其次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事实为基础,强调对证据材料所证明事实进行全面客观之辨别与分析。再次,以“论”为方法,在严格依照法律和正确认识事实的基础上,采用演绎推理和辨证推理的推理方式,综合犯罪行为的特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方法,通过充分的说理,修复和医治因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最后,辨证论治之“治”既强调对个案处以公正的处罚,同时强调社会的管理与治理。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刑事案件之审判应辨证论治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司法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上述要求与辨证论治有着内在相通之处。
1、宽严相济以法院对个案的公正裁判为基础
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因此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3]。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法院欲达到“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就必须综合分析每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诱因,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宽从重的情节,是否存在酌情从轻从重的情节等等一系列因素综合权衡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准确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并立足于全案得出正确的司法裁判结果。所以,对于个案的区别对待是落实宽严相济的根本内容,也是辨证论治的基本思想。
2、在个案公正的基础上,追求在实质意义上相对统一之合理刑罚结构的形成
陈兴良教授认为,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干“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并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意味着应当形成一种合理的刑罚结构,这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4]。由于地区差异以及案件之间的差异客观存在,所谓合理刑罚结构是以存在差别对待为前提之实质意义的相对统一。
首先,我国领土幅员辽阔,各地之间经济、文化生活水平差别较大,在刑事司法的尺度上不能追求绝对的统一。为解决刑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具有根据本辖区的情况确定具体量刑起点的权力。如盗窃案件等犯罪的起刑点就存在不同。
其次,由于具体案件的差异客观存在,盗窃了价值同为1000元数额的物品,亦有可能承担不相同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同一高院内部司法惩罚尺度的统一也只能是实质意义上之相对统一,而绝非简单的凭借裁判结果来衡量的形式统一。
最后,应立足社会实际需要,通观全局平衡犯罪现象之间的比例,形成宽与严之间的平衡,达到宽、严的良性互动,发挥刑罚的最佳预防犯罪之效果。
如韩非子所言: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故事因于世,事倍适于事。[5] 简而言之其意思为,法之惩罚很轻并不是因为司法者过于仁慈,惩罚很重并不是因为司法者残暴,而是由据案件的情节和社会的形势而决定。所以,社会治理要取决于社会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措施也应与要做事之本质规律相适应,才能达到逾期的目的。辨证论治强调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对犯罪现象进行全面管理和整体调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刑事司法虽不强调裁量结果绝对相同,但重视类罪之间、犯罪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协调与有机统一。同理,刑事司法不仅要公平公正的处罚个别犯罪行为,更要调整犯罪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从而树立民众对司法结果的认同,确立司法权威,保障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
3、借鉴辨证论治能促使法院对具体的案件作出具体分析和准确裁判,能有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首先,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查明事实,并在对法律事实全面认识之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公平的裁判结果的过程。这与中医学应用辨症论治的原则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与原理相通,并因为审理结果与治疗结果与当事人权利或患者身体甚至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而具有极强的严肃性,亦因为治疗过程与审理过程认识之延续性而使治疗结果和审判结果具有了亲历性与不可复制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每位法官对待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应如大夫对待每一位患者的病情症状一样客观、全面且一丝不苟,量刑亦如用药一样谨慎、严肃且细致入微,这样才能做到药到病除,才能更有效地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次,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我国具有丰富的传统文化根基一样,几千以来所广泛流传的传统中医学理论在我国有着丰厚的民众基础,尤其是在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中医的治疗理念可以说是家喻户晓,这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也为采用辨证论治的方法进行刑事司法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最后,复杂的社会现象决定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样应具有复杂性,面对利益关系盘根错节、纵横交织的犯罪现象,我们不能过于僵硬的套用某一现成的逻辑推理模式,用类似于数学计算的方法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
二、辨证论治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具体的落实手段和方法
(一)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是刑事司法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世界各国以及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来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罪行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换句话讲就是要用刑法来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从而保障人权。依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为基础所设定的我国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体现刑法基本精神的原则。它既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免受犯罪侵害的保护人权功能,又具有防止刑罚权滥用,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力不受非法侵害的保护人权的功能。[6]
(二)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最大化的实现司法公正是罪刑法定原则所面临的新课题
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用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同样任何一种理论只有符合了客观规律之需要,才能更好的服务社会。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模式还是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模式其基本点都是以法律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7]
而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不但要求保障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还要求刑事司法的整体合理与协调,强调司法为民,强调为人民服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最大化追求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是社会赋予罪刑法定原则的新课题。
(三)辨症论治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补充
笔者曾用网名就法院辨证司法的问题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进行讨论,有网友认为:法官可以对“宽严相济”自由发挥
社会的和谐包括了社会运行诸多方面,俗话说:一脉不合,周身不安。社会生活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运作出现障碍都会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和谐。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为严重的破坏行为,其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睦,对社会秩序的有序,对社会诚信的保障,对社会生活的稳定等等,都有着极其严重的影响。所以对刑事司法的要求就极其严格,不但要求准确量刑,还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06年3月11日肖扬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之后,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稳、准、狠的原则要求,真正做到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社会的运转在一定程度上与自然人有着相通的地方,正如人对身体之健康状态的追求和向往会受到各种疾病等因素的干扰一样,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追求同样受到了犯罪等一些非常态因素的干扰。如果把社会的正常运转过程比作一个自然人生命肌体的运转过程,我们就会发现,对于犯罪等影响社会发展之非常态现象的司法调整,同样可以参照传统中医学对于自然人身体的调理和治疗的方法进行救济。而传统中医学中辨证论治的诊治方法和原则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辨证论治的司法方法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要求
(一)辨证论治的具体含义
辨证论治,亦称辨症施治,俗称对症下药,是中医药学在千百年临床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诊治原则和方法。辨证论治理论基础源于成书于秦汉时代的《内经》,其系统论述见于东汉时张仲景所著《伤寒杂病论》,该书中创立了六经辨证论治体系和脏腑辨证论治体系。[1]通常来讲,辨证论治的具体含义共分为两部分,其一为辨证,指用各种方法去全面地分析病症的性质、原因、病人的情况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其二为论治,指根据辨证的结果,给予相应的治疗。[2]
本文所阐述辨证论治是以“辨证”、“论”以及“治”为不同单元的有机整体。包含刑事司法的宗旨,刑事司法的原则,刑事司法的目的,推理的方法以及在得出公正司法裁判基础之上进行说理的判后息诉等内容。具体如下:
首先,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最高目标。其次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事实为基础,强调对证据材料所证明事实进行全面客观之辨别与分析。再次,以“论”为方法,在严格依照法律和正确认识事实的基础上,采用演绎推理和辨证推理的推理方式,综合犯罪行为的特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方法,通过充分的说理,修复和医治因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最后,辨证论治之“治”既强调对个案处以公正的处罚,同时强调社会的管理与治理。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刑事案件之审判应辨证论治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司法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上述要求与辨证论治有着内在相通之处。
1、宽严相济以法院对个案的公正裁判为基础
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因此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3]。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法院欲达到“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就必须综合分析每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诱因,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宽从重的情节,是否存在酌情从轻从重的情节等等一系列因素综合权衡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准确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并立足于全案得出正确的司法裁判结果。所以,对于个案的区别对待是落实宽严相济的根本内容,也是辨证论治的基本思想。
2、在个案公正的基础上,追求在实质意义上相对统一之合理刑罚结构的形成
陈兴良教授认为,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干“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并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意味着应当形成一种合理的刑罚结构,这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4]。由于地区差异以及案件之间的差异客观存在,所谓合理刑罚结构是以存在差别对待为前提之实质意义的相对统一。
首先,我国领土幅员辽阔,各地之间经济、文化生活水平差别较大,在刑事司法的尺度上不能追求绝对的统一。为解决刑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具有根据本辖区的情况确定具体量刑起点的权力。如盗窃案件等犯罪的起刑点就存在不同。
其次,由于具体案件的差异客观存在,盗窃了价值同为1000元数额的物品,亦有可能承担不相同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同一高院内部司法惩罚尺度的统一也只能是实质意义上之相对统一,而绝非简单的凭借裁判结果来衡量的形式统一。
最后,应立足社会实际需要,通观全局平衡犯罪现象之间的比例,形成宽与严之间的平衡,达到宽、严的良性互动,发挥刑罚的最佳预防犯罪之效果。
如韩非子所言: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故事因于世,事倍适于事。[5] 简而言之其意思为,法之惩罚很轻并不是因为司法者过于仁慈,惩罚很重并不是因为司法者残暴,而是由据案件的情节和社会的形势而决定。所以,社会治理要取决于社会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措施也应与要做事之本质规律相适应,才能达到逾期的目的。辨证论治强调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对犯罪现象进行全面管理和整体调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刑事司法虽不强调裁量结果绝对相同,但重视类罪之间、犯罪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协调与有机统一。同理,刑事司法不仅要公平公正的处罚个别犯罪行为,更要调整犯罪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从而树立民众对司法结果的认同,确立司法权威,保障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
3、借鉴辨证论治能促使法院对具体的案件作出具体分析和准确裁判,能有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首先,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查明事实,并在对法律事实全面认识之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公平的裁判结果的过程。这与中医学应用辨症论治的原则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与原理相通,并因为审理结果与治疗结果与当事人权利或患者身体甚至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而具有极强的严肃性,亦因为治疗过程与审理过程认识之延续性而使治疗结果和审判结果具有了亲历性与不可复制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每位法官对待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应如大夫对待每一位患者的病情症状一样客观、全面且一丝不苟,量刑亦如用药一样谨慎、严肃且细致入微,这样才能做到药到病除,才能更有效地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次,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我国具有丰富的传统文化根基一样,几千以来所广泛流传的传统中医学理论在我国有着丰厚的民众基础,尤其是在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中医的治疗理念可以说是家喻户晓,这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也为采用辨证论治的方法进行刑事司法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最后,复杂的社会现象决定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样应具有复杂性,面对利益关系盘根错节、纵横交织的犯罪现象,我们不能过于僵硬的套用某一现成的逻辑推理模式,用类似于数学计算的方法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
二、辨证论治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具体的落实手段和方法
(一)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是刑事司法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世界各国以及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来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罪行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换句话讲就是要用刑法来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从而保障人权。依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为基础所设定的我国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体现刑法基本精神的原则。它既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免受犯罪侵害的保护人权功能,又具有防止刑罚权滥用,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力不受非法侵害的保护人权的功能。[6]
(二)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最大化的实现司法公正是罪刑法定原则所面临的新课题
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用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同样任何一种理论只有符合了客观规律之需要,才能更好的服务社会。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模式还是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模式其基本点都是以法律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7]
而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不但要求保障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还要求刑事司法的整体合理与协调,强调司法为民,强调为人民服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最大化追求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是社会赋予罪刑法定原则的新课题。
(三)辨症论治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补充
笔者曾用网名就法院辨证司法的问题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进行讨论,有网友认为:法官可以对“宽严相济”自由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