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文章从邵武法院林业庭的一则盗伐林木具体案例出发,分析了我国传统罚金刑本身以及其司法适用中所带来的缺陷,在介绍外国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应引入“植树抵罚金”作法,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罚金刑 植树抵罚金
一、案情介绍
2002年7月, 地处福建省闽北山区的邵武市和平镇鹿口村农民李胜有得知有人收购车立柱。他便在给农田除草时,带着柴刀到当地典家垅山场,砍伐和平国有林场、鹿口、黎舍村和他人所有的口径4至6厘米的阔叶树488株,制成了3米长杂木棍,运至坪地水库路边堆放。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盗伐木材和柴刀,并将杂原木10.2606立方米发还和平国有林场。李胜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002年11月21日,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胜有犯盗伐林木罪,向邵武法院提起公诉。
邵武市人民法院对盗伐林木案进行依法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胜有盗伐林木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同时查明被告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其妻已去世,上有老人需赡养,下有二子残废又需扶育,生活确有困难。此外,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针对查明的案情,法官是对被告人单一判处罚金,轻松结案,还是判处适额罚金的同时判处以植树折抵罚金?从法院的角度,判处单一罚金无疑是省事的选择,但如果从山区林地绿化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以及考虑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角度,应判被告人罚金同时判处植树折抵部分罚金,使破坏的山林能在短期内得到有效绿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又惩处教育了被告人。再之,被告人家境生活困难,判处罚金数额多,交纳罚金确有困难,执行罚金到位难度大,审判效果不佳。
邵武法官通过细致的调查,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从山地绿化角度出发,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一个“特殊”的判决:被告人李胜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1000元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另外2000元被告人李胜有应于2004年12月25日前为邵武市和平镇鹿口村种树4000株,应以折抵罚金)。对此,被告人服判,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按判决已按期足额交纳罚金
【关键词】罚金刑 植树抵罚金
一、案情介绍
2002年7月, 地处福建省闽北山区的邵武市和平镇鹿口村农民李胜有得知有人收购车立柱。他便在给农田除草时,带着柴刀到当地典家垅山场,砍伐和平国有林场、鹿口、黎舍村和他人所有的口径4至6厘米的阔叶树488株,制成了3米长杂木棍,运至坪地水库路边堆放。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盗伐木材和柴刀,并将杂原木10.2606立方米发还和平国有林场。李胜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002年11月21日,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胜有犯盗伐林木罪,向邵武法院提起公诉。
邵武市人民法院对盗伐林木案进行依法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胜有盗伐林木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同时查明被告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其妻已去世,上有老人需赡养,下有二子残废又需扶育,生活确有困难。此外,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针对查明的案情,法官是对被告人单一判处罚金,轻松结案,还是判处适额罚金的同时判处以植树折抵罚金?从法院的角度,判处单一罚金无疑是省事的选择,但如果从山区林地绿化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以及考虑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角度,应判被告人罚金同时判处植树折抵部分罚金,使破坏的山林能在短期内得到有效绿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又惩处教育了被告人。再之,被告人家境生活困难,判处罚金数额多,交纳罚金确有困难,执行罚金到位难度大,审判效果不佳。
邵武法官通过细致的调查,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从山地绿化角度出发,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一个“特殊”的判决:被告人李胜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1000元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另外2000元被告人李胜有应于2004年12月25日前为邵武市和平镇鹿口村种树4000株,应以折抵罚金)。对此,被告人服判,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按判决已按期足额交纳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