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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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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罪与罚

纯粹的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驾驶员领卡进入高速公路后,即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签订了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务,驾驶员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有履行付费的义务,驾驶员通过强行冲卡的方式逃避了合同履行的义务。认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观点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刑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的高速路冲卡逃费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近年来,高速路冲卡逃费现象愈演愈烈,有关高速路冲卡逃费的相关报道不绝于耳,甚至出现因冲卡逃费导致工作人员死亡的严重事件。各地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猖獗,据不完全统计,自2012年初至2013年5月份,甘肃省高速公路发生冲卡逃费12万余次。面对我国如此严重的高速路冲卡逃费现象,各省市及地方政府均出台不同性质的应对制度,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就高速路冲卡逃费的法律性质也展开了剧烈的学术讨论。其中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观点占主流地位,但就所构成之具体罪名又有不同的观点。
一、当前学者关于司机高速路冲卡逃费行为的罪名讨论
(一)认为构成“诈骗罪”
该观点认为:驾驶员采取合法驾车的手段隐瞒了违法犯罪的目的,使高速公路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而认为驾驶员不具有犯罪的目的,只是一般的通行者,因而将通行卡给驾驶员,导致后来冲岗逃费行为的发生,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008年3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出台文件,将多种偷逃通行费行为界定为诈骗。其后,四川、江苏、浙江也先后出台类似规定。
(二)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观点认为:驾驶员领卡进入高速公路,就意味着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签订了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务,驾驶员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有履行付费的义务,这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冲岗逃费行为具有不履行合同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有冲卡逃费的行为,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冲岗逃费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中所列举的五种诈骗形式中的第五条: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即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因而驾驶者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此定罪量刑。[1]
(三)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机冲岗逃费实际上可理解为用危险驾驶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哪怕没有实际造成后果损失,比如撞伤人,也可以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低刑对其进行处罚。
(四)认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浙江和四川规定:“对聚众填塞高速公路或聚集车辆强行冲卡,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论处。”
(五)认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3年3月29日开始,甘肃省白银市政法委先后3次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了《白银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席会议纪要》规定:组织车辆集体强行冲卡(3辆以上),扰乱高速公路及收费站运营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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