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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论听证程序在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引入

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作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公民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虽然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等,对非刑事司法赔偿问题作了规定,但它有其存在的根据,即司法侵权的可能性和现实存在以及国家对司法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可。我国的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在2012年对《国家赔偿法》所作的修订中,没有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作出具体的修改,缺乏可操作性。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适用的程序,缺乏查清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有效途径。在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利于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发展。
我国法律对国家赔偿专章规定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在“其他规定”一章又规定了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中的司法赔偿,并规定该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因此,我国的国家赔偿可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执行中的司法赔偿)。[1]但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2012年的修订中,都没有使用“非刑事司法赔偿”这一名词,在立法过程中,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建议将非刑事司法赔偿单独设置一章,增加必要的程序性内容规定,并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概括设置为司法赔偿,但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并未采纳该建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只有在第三十八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作出规定,这就必然导致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尤其是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的制度性缺失。
200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首次使用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这一概念。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作了具体规定。但是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相比,非刑事司法赔偿显得过于笼统和抽象,在许多方面还是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不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专门负责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赔偿委员会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一般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这种书面审理方式显然无法全面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如何使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既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复议机关充分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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