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事庭审中法官的调查取证权
(一)我国刑事庭审中法官调查取证权的内容、特征及性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我国刑事庭审中法官享有调查取证权。就我国刑事诉讼而言,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在刑事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地、单独地运用勘验、检查等手段收集、核实证据的权力。
从对我国刑事庭审中法官调查取证权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的特征:(1)刑事庭审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发生在刑事庭审阶段,而不是刑事诉讼的其他阶段;(2)有权进行调查取证的法官是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官
(一)我国刑事庭审中法官调查取证权的内容、特征及性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我国刑事庭审中法官享有调查取证权。就我国刑事诉讼而言,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在刑事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地、单独地运用勘验、检查等手段收集、核实证据的权力。
从对我国刑事庭审中法官调查取证权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的特征:(1)刑事庭审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发生在刑事庭审阶段,而不是刑事诉讼的其他阶段;(2)有权进行调查取证的法官是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