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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论我国刑事证据保全法律制度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是准确定案的依据,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事实真相的查明,不仅有赖于对证据的全面、及时收集,更需要对证据进行妥善、有效的保管。证据保全实际上就是通过预先调查,将可用以证明一定案情的事实确定和保管下来,使其不致失去证据价值。这里所说的证据价值有三层含义:第一是保护证据的特定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遗失或被替换;第二是保护证据的证明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变质或被毁坏;第三是保护证据的法律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因保管手续不健全而失去法律效力。[1]因此,刑事证据保全会直接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是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
一、刑事证据保全的涵义及价值
(一)刑事证据保全的涵义
关于刑事证据保全的涵义,我国学界众说纷纭。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可称之为“固定和保管(保护)说”,如学者认为“证据的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2]或者 “证据保全就是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3]另一种观点是“确定证据说”,如“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的制度。”[4]又如“刑事证据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庭审之前,存在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或者可能灭失等情况时,由有请求权的主体向法院提出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预先加以确定的制度。”[5]
在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证据保全系指预定提出供调查之证据有湮灭、伪造、变造、藏匿或碍难使用之虞时,给予发现真实与保障被告防御及答辩权之目的,按诉讼程序进行之阶段,由告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辩护人向检察官,或由当事人、辩护人向法院提出声请,使检察官或法院为一定之保全处分。[6]
由上可见,不同学者对刑事证据保全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固定和保管说”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主要体现了公安司法机关收集、固定和保护证据的职权行为,忽视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或者即便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但也将采取证据保全的主体限于法院。“确定证据说”虽然将申请证据保全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但对证据的保全只存在于审前阶段的法院保全行为,没有涉及侦控机关的证据保全行为以及法院在审判阶段的证据保全行为。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先生,将证据保全仅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忽略了公安司法机关对证据保全的职权行为,也是不全面的。因为我国刑事诉讼采职权主义模式,公检法机关在打击犯罪行为方面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了查明真实,惩罚犯罪,都应享有采取证据保全的职权。综上,笔者认为,刑事证据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证据有伪造、变造、藏匿、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基于发现真实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考虑,按诉讼程序进行之阶段,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辩护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预先加以确定和保管的诉讼行为。刑事证据保全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证据保全本质上是一种诉讼行为,即能够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而非程序性行为。第二,证据保全的前提是证据出现可能被伪造、变造、藏匿、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第三,证据保全的启动,既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第四,证据保全存在于刑事诉讼各阶段。第五,证据保全的内容包括收集、提取、确定和保管证据等行为。
(二)刑事证据保全的价值
证据乃刑事裁判之基础,是保证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手段。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和保全证据对实现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三大价值目标均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实现实体正义
案件事实的查明,必须借助于证据。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既要收集证明被追诉人有罪的事实,也要收集证明无罪或罪轻的事实,并负责保全可能会灭失的证据,以确保查明真相,落实国家刑罚权。在某种程度上,检察官和警察都坚持了这一客观性原则。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全面的信息符合他们的职业利益,因此他们不希望忽略任何将来会损害定罪的关键性事实。但是随着案件的侦查活动越来越集中到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时,警察会倾向于寻找强化和证实犯罪嫌疑的证据而不再留意可以证明无罪的证据。[7]因此,当利己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提取的紧急情形时,由被追诉方申请司法机关加以收集和保全,能够使对被追诉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同时纳入诉讼轨道,让法官看到案情的全貌,兼听则明,从而有利于准确地查明案件真实,实现实体正义。
2.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公正
保障人权,尤其是被追诉人的人权,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一项重要价值。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核心是确立被追诉人与控诉方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然而,控辩对抗的最重要武器就是证据,赋予被追诉方证据保全申请权,可以弥补辩护方作为公民个人在调查取证能力上的不足,从而使控辩双方在调查取证能力上趋于对等。这不仅是有效行使辩护权的需要,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先生曾指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必须自己积极收集保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强制措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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