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三个世纪以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这一伟大原则,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他将该原则深层次的阐述和解释这一艰巨任务留给了后人。时至今日,学术界对无罪推定的分析都未指出其存在的范围,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无罪推定与追究犯罪的矛盾。无罪推定不是对追诉方的要求,更不能强加于普通群众,法庭之外不存在无罪推定。其前提在于控审分离,核心在于明确控方举证责任。
关键词:无罪推定 范围 控审分离 举证责任
自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无罪推定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重视。大量相关论述集中于对该原则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在我国确立必要性的探讨,只有极少的文章对无罪推定与控方追诉犯罪的矛盾进行了几乎没有说服力的解释。正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界定含混不清,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权威人士对无罪推定提出质疑,[1]可以想象普通群众如何能接受这种与常人思维相悖(并非其本身而因解释不当造成)的观念?如果不厘清无罪推定的真实含义,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就没有生根的土壤,只能存在于法学家抽象晦涩的论著中。
一、对无罪推定的概念分析
无罪推定原则究竟是什么,不仅我国学者存在较大分歧,而且各国法律包括一些国际法文件的阐述也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模式:任何人或被告人或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2]首先,谁应被推定无罪,存在三种不同的表述。其一,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3]其二,被控犯有罪行的被告人,在尚未证实其有罪并由法院判决认定以前,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4]其三,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5]也有学者用词不严谨,时而使用“被告人”,时而使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导致前后不统一。把推定的对象界定为任何人是不妥的
关键词:无罪推定 范围 控审分离 举证责任
自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无罪推定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重视。大量相关论述集中于对该原则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在我国确立必要性的探讨,只有极少的文章对无罪推定与控方追诉犯罪的矛盾进行了几乎没有说服力的解释。正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界定含混不清,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权威人士对无罪推定提出质疑,[1]可以想象普通群众如何能接受这种与常人思维相悖(并非其本身而因解释不当造成)的观念?如果不厘清无罪推定的真实含义,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就没有生根的土壤,只能存在于法学家抽象晦涩的论著中。
一、对无罪推定的概念分析
无罪推定原则究竟是什么,不仅我国学者存在较大分歧,而且各国法律包括一些国际法文件的阐述也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模式:任何人或被告人或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2]首先,谁应被推定无罪,存在三种不同的表述。其一,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3]其二,被控犯有罪行的被告人,在尚未证实其有罪并由法院判决认定以前,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4]其三,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5]也有学者用词不严谨,时而使用“被告人”,时而使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导致前后不统一。把推定的对象界定为任何人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