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就应有救济。法律在确认权利存在的同时,还应规定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法,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补救。“救济手段所以非常必要,是因为当法律得不到正确实施并未按规定实施时,写在宪法和法律上琳琅满目的权利就一文不值,甚至得到负值。”因此,国家法律在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还应该规定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的各种有利的救济途径,从而真正做到有效、全面地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权利应予以保护是法治社会的特征之一,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享有全面救济的权利也是其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是与刑事案件有关联的,概括而言也就是刑事案件中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形成的被害人。
虽然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也是多种多样的,学术界较为认同的表述为:“所谓刑事犯罪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及其精神等方面遭受到损害的个人、单位以及因为犯罪而受到严重危害的国家和整个社会。”〔1〕整个概念较为准确的反映了有犯罪行为所遭受损害的主体范围,可见,对于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一、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现状描述
现代刑法理论建立之后,犯罪被解释为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和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的侵害。国家利益是最重要的,被害人遭受的痛苦成了第二位的。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护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利的救济我国主要是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其制度设计的目的主要是简化诉讼程序,避免累诉,但是由于该法条规定的极为原则、概括,实践操作性不强、作用是极为有限的,给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许多的障碍,很难对刑事被害人给予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
(一)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9条的规定实质上只是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而不需考虑当事人不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因。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该《解释》第100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虽然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也是多种多样的,学术界较为认同的表述为:“所谓刑事犯罪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及其精神等方面遭受到损害的个人、单位以及因为犯罪而受到严重危害的国家和整个社会。”〔1〕整个概念较为准确的反映了有犯罪行为所遭受损害的主体范围,可见,对于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一、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现状描述
现代刑法理论建立之后,犯罪被解释为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和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的侵害。国家利益是最重要的,被害人遭受的痛苦成了第二位的。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护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利的救济我国主要是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其制度设计的目的主要是简化诉讼程序,避免累诉,但是由于该法条规定的极为原则、概括,实践操作性不强、作用是极为有限的,给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许多的障碍,很难对刑事被害人给予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
(一)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9条的规定实质上只是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而不需考虑当事人不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因。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该《解释》第100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