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刑事审判权范围尚未有明确与统一的定位,文章仅仅是择取现实纠结的角度,分三个层面对此问题进行了总结与梳理。纠结之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准入规则不一致。纠结之二,赃款赃物的处理与民事诉讼的“不和”。纠结之三,在罪名变更与累犯两个问题上暴露定罪量刑权与公诉权的相互僭越。本文针对不同情况主要从程序的合理设置入手,以求法律上的衡平。其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准入规则统一为“有责主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追加要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并配套相关的程序。其二,赃款赃物可以一并判决退赔的,一并在刑事文书中予以判决;不能判决的,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需等待追赃完毕。其三,罪名变更要经历一定的辩论程序;累犯要分情况在起诉书中予以认定。
一、刑事审判权范围的内涵
(一)审判权的性质与范围
法学理论中有一种社会契约论,即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因此,审判权在性质上是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审判权力的滥用,以“依法治国、法治社会”为理念基础的社会制度应世而生。审判权必然要受法律的规范,法律也必然影响着审判权的范围命运。在实证法中
一、刑事审判权范围的内涵
(一)审判权的性质与范围
法学理论中有一种社会契约论,即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因此,审判权在性质上是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审判权力的滥用,以“依法治国、法治社会”为理念基础的社会制度应世而生。审判权必然要受法律的规范,法律也必然影响着审判权的范围命运。在实证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