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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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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现行《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原来的免予起诉制度,相关内容纳入不起诉,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因此正确认识不起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当中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不起诉的概念和性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出的不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对于不起诉的性质,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1、不起诉体现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在行政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是十分常见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权呢?答案是肯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确认的,呈一定规模地集中表现在审查起诉中。《刑事诉讼法》除了在第142条第1款“对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在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第142条第2 款“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这两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必须作出,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学者们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听自由裁量权。
2、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处分决定。起诉职能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诉讼职能,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是公诉机关,更是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 机关,但它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以,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起诉的处分决定。
3、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的处分。人民检察院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分,表明公诉机关将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出的不予追究的处分,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
4、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现代刑事诉讼中有一项公认的原则,即“不告不理”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未经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和审判,也就是说,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起诉为前提。因此,起诉意味着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使刑事诉讼进入审判程序,而不起诉则表明刑事诉讼不进入审判程序,阻断了刑事诉讼的进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
二、不起诉制度
1、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法的经济原则
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原则。作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不例外,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体现。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2、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传统刑法注重刑罚的报应功能,刑罚强调报复和惩罚,突出刑法对犯罪实行特殊预防作用,而单一地采取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罪必罚,罪罚相当;现代刑法,开始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强调教育改造,更加重视一般预防在适用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时,采取刑罚个别化原则,探寻有无惩罚的必要。西方各国战后大都实行过所谓的“非刑事代政策”,即对犯罪行为不一定均需诉诸法院而适用刑罚,可以采用保安处分,社会监督等其他手段来代替,刑诉制度应反映和体现刑法思想。现代刑法思想反映在刑诉制度上,就是重其目的性,求其合理性。在起诉程序中赋予检察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这种思想在刑诉制度上的体现。
三、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范围界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我国的不起诉有三种,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法定不起诉;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存疑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其具体条件是: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诉权的角度讲,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或者不具有诉权,例如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控诉权归被害人行使,或者诉权已经消失,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毫无酌定的余地。
(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可以”,不是必须。这种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到9个刑法条款:1、刑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2、依刑法第10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 罚处罚而又可以免除处罚的。3、刑法第19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处罚的。4、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5、刑法第21条第2款中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6、刑法第22条第2款中预备犯比照既遂犯而免除处罚的。7、刑法第24条第2款中的中止犯而又具有应当免除处罚条件的。8、刑法第27条第2款中从犯又具有免除处罚条件的。9、刑法第28条中被胁迫参加犯罪,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具备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又具备上述2-9所涉刑法条款中可以免除处罚的具体条件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权。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目的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应该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执行刑诉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让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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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时伟、唐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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