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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论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摘要】
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制度,是对抗制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本文先从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内涵分析,通过比较此制度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不同规定,最后立足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提出构想我国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 庭前证据开示、诉讼、保障、辩护权
庭前证据开示是指法院开庭审理前,为防止控辩双方庭审中的证据突袭、盲目辩论,最大限度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而进行的庭前证据信息相互了解和出示的活动。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要求对合理疑点排除的要求更为严格、对法律定性也更为慎重。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法律精神,更要求刑事案件要尽可能的发现疑点、排除疑点。而作为案件的疑点一般都要从证据上去发现。而从证据上发现案件是否存在疑点、存在什么疑点,仅仅靠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环节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刑事诉讼中,对证据没有举证期限的要求,导致很多关键证据在庭审中才出示,以起到攻其不备的效果。但是“突袭不利于质询”,证据突袭导致对证据无法进行充分的质证、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发现证据中的疑点,从而影响案件最后判决的准确性。
一、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尝试以及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举行“公诉工作会议”上,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庭前证据开示制度。随后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法院、司法部门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由于无统一的立法规定,导致证据开示缺乏制度约束力。从已试点的情况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1.仅靠协调难以有效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特别是对于违反开示义务的行为,仅靠控辩双方的职业道德约束,难以达到有效性;有关“证据开示试行办法”规定“未经开示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实际上也难以绝对禁止,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
2.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在押,使其不可能自行去收集证据,必须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但我国律师数量少,法律援助范围只限于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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