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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论刑讯逼供行为之杜绝

刑讯逼供,这一承袭我国司法传统的陋习,几千年来笼罩在各级执法人员头上的阴云挥之不去,它给历朝历代统治阶级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它给千千万万的家庭带来的悲剧,始终象一快石头压在人们的心底。新中国成立五十八年了,人民当家作主了,社会主义的公,检,法理应与封建的、反动的司法陋习告别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周围所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几乎都是清一色的与刑讯逼供相联系,是法制不健全吗?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到各个部门法和具体法,都严禁刑讯逼供,并且对刑讯逼供的处理都规定的极为严格。那么为什么仍然屡禁不止呢?本文试就对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原因及遏止之策略书浅见。
一、有罪推定和口供中心主义是产生刑讯逼供现象的重要原因。
尽管我国《刑诉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办案人员仍抱着“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不放,他们不是把精力放在收集证据上,而是放在拿下口供上,甚至先拿下口供,然后根据口供找证据,以至于出现了办案人员让嫌疑人支得团团转的怪现象,更有甚者,在许多假口供的支配下,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结果是一场闹剧。那些把争取口供作为案件的主攻方向的办案人员和领导人员,从现象上看是工作方法问题,而实质是心理障碍,是不愿做艰苦细致的工作,是懒惰和投机取巧的心理潜意识在作崇,这样办案,怎能不出冤假错案?
很多办案人员还违背法律规定,抱着有罪推定的旧观念不放,一旦嫌疑人不承认自己有罪,就被认为不老实,就对他们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皮肉之苦,如果再不按照办案人的意图招供,就认为是打得轻,要再加温。他们把嫌疑人锁定为“罪犯”,认为教训他们是理所应当,罪有应得,甚至他们的做法受到个别领导的默许或支持。认为只有打老实了,才能灭他们的威风,从而才能顺利破案。当办案人员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刑讯逼供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二、特权思想严重,职业道德素质低下是产生刑讯逼供行为的又一原因。一些办案人员存在着粗暴执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的特权思想,认为“为公不为罪”,“为公不犯法”,为了突破案件,肆意侵害人权,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认为只有把嫌疑人打服了,打老实了,才能显示出本人的水平和能耐。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办案人员往往无视于程序,无视于法律,津津乐道于对嫌疑人“上大挂”,“坐飞机”,,“苏秦背剑”,“金鸡独立”等鬼名堂,极大地败坏了政法部门的形象,损害了党的威信。正象佘祥林在其申诉材料中所说:“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十天十夜,精神麻木,早已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地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豪不犹豫地顺应”。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佘祥林对警方提供的作案工具和行走路线以及抛尸地点等都按照警方的指使一一作了承认和回答。可以说,佘祥林冤案仅仅是我国警界刑讯逼供行为所造成假案的一个例子。在目前情况下,我国二千多个基层公安局,二千多个基层检察院,还有多少个佘祥林式的冤案没有得到昭雪?还有多少个混进公检法队伍中的败类正在为所欲为并且正在得以升迁?而发现和查处刑讯逼供又为什么阻力重重?
三、监督力度不够和各级领导的袒护是查办刑讯逼供犯罪的障碍。在处理刑讯逼供案件中,有些领导领导错误地认为刑讯逼供只是一般性错误,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由于领导对刑讯逼供行为采取了默然和放纵的态度,有些办案人员即使在办案中采取刑讯逼供致使犯罪嫌疑人受伤,致残,但只要破了大案子,也给立功受奖,这些做法在客观上也助长了刑讯逼供的歪风。其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作用并不有效。往往是出人命了,或者产生了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是内部侦查人员之间有矛盾互相捅了出来,检察机关才有可能撞上“侵权”案子。应该实事求是地说,大量的刑讯逼供案子还是被掩盖了,即便有的立了案子开始侦查,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其侦查活动也是很艰难的。还有亲戚、同学、朋友,同事、领导等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说,渎职侵权犯罪存在着巨大的“黑数”,它反映了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的日益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和司法的公信力,必须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犯罪行为膨胀的势头,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校正执法观念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由人民统一行使,维护公平正义是人民最根本的利益。那些特权思想严重,以我为中心,“我就代表国家”,“为公不为罪”等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相悖的观念必须丢掉。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被告人陈述,不能作定案的依据。
必须在办案人员中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只有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权威才得以牢固树立。在杜绝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只有司法人员彻底摒弃漠视法律的陋习和封建特权思想,在心底树立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崇尚法律的热忱,才能外化为自觉守法,严格执法的行动,刑讯逼供这一顽症才有望被根除。
二、弘扬程序价值倡导程序正义重实体不重程序,在许多司法人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要防止司法人员渎职侵权行为,就要重点加强对其执法过程 的监督。刑事程序作为刑事诉讼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共同遵守的规则,不仅具有服务于实体法的外在价值,而且具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为实现实体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的现象,为法治社会所不容。司法人员必须破除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法碍手碍脚,按程序法办事麻烦的思想,必须象重视实体法一样重视程序法。司法人员必须不断校正更新法治观念,充分重视程序的作用,树立“程序正义”’的思想,重视程序公正,这是杜绝刑讯逼供犯罪的前提。
三、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树立
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人权,限制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是当代司法走向的大趋势。可以这样说,凡是对嫌疑人动手的人都是业务能力低下的人,都是道德水准差的人,都是不称职的司法人员。他们不能认真地看待权利,不能认真地看待法律,头脑中只有急功近利的表现欲。有一种职业的病态心理。因此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完善业务考核制度,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国家应该严格侦查人员准入制度,对实行有侦查权力的司法人员进行思想道德考核,对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批准从事接触嫌疑人的侦查工作。在侦查队伍的建设中,必须对侦查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的定期培训,培养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应当把依法办案和文明办案作为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评比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确定奖惩和个人职务升降的依据,对于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一定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决不可包庇纵容。要教育广大司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履行职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现代法治观念,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也应该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教育他们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主动地去制约和遏制刑讯逼供现象,从而在我国司法领域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的毒瘤。(作者单位: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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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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