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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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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诱惑侦查的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在笔者看来,诱惑侦查的概念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诱惑侦查其含义包括了在刑事侦查中所有带有诱惑意义或形式的侦查手段,可分为讯问型和设捕型的诱惑侦查。讯问型诱惑侦查的主要方式是语言诱惑,是以语言表述为诱惑手段对受诱人进行诱惑的侦查手段。其主要表现是在侦查人员对被侦查者的审讯或讯问的侦查程序中,通过所掌握的证据,运用问话的技巧、心理战术等手段对嫌疑人讯问,使其主动或被迫认罪。此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在侦查人员有效控制之下的,而且犯罪嫌疑人明知了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而狭义的诱惑侦查仅指设捕型的诱惑侦查,是指侦查员及其协助的相关人员以隐瞒身份的方式、以行为举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诱。其目的在于收集证据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可见,设捕型诱惑侦查的对象,即犯罪嫌疑人此时并非处于侦查人员的有效控制之下,甚至许多时候侦查人员在启动诱惑侦查的时候,还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如对于可能再次发生的系列犯罪而启动的诱惑侦查,仅仅是根据经验判断而启动的。本文所要论述的诱惑侦查仅指狭义上的诱惑侦查,即设捕型诱惑侦查。
在我国,目前关于诱惑侦查尚没有科学、准确的定义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早已在各国侦查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但作为专业术语出现在我国法学界,历史却不长,基本上属于新鲜事物。究其源头,“诱惑侦查”,一词直接引自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就频频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论文,由于中文与日文的天然联系,我国最初的研究多转用了该词。[①]而日本的诱惑侦查理论又溯源于美国的encouragement——刺激侦查,原意是针对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严重、无特定被害人的犯罪,侦查人员在侦查中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或某种便利条件为诱饵,促使犯罪嫌疑人暴露其犯罪意图或实施犯罪。
当前,在国内关于诱惑侦查的概念和说法很多,从术语的使用来看,有关此方面的用语极不统一,大致有诱惑侦查、诱饵侦查、侦查陷阱、侦查圈套和警察圈套等,归纳起来,国内学者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诱惑侦查和侦查圈套(警察圈套)是同一概念,即诱惑侦查,也称诱饵侦查、侦查陷阱、侦查圈套、警察圈套,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励、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当前多数学者持此种观点。如:1.诱饵侦查(又称诱惑侦查、侦查陷阱)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②]2.诱惑侦查,又称为侦查陷阱,是指侦查部门设置圈套,引诱侦查对象实施犯罪,并将其及时(在犯罪现场或人赃并获时)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③]3.诱惑侦查是指为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员及协助其侦查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④]
第二种观点认为,诱惑侦查与侦查圈套(警察圈套)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一方面,诱惑侦查的中心词是“侦查”,而侦查圈套的中心词是“圈套”,二者的语意侧重略有不同;另一方面,虽然侦查圈套一般都是以某种诱惑为基础的,但是有些圈套是很难归入诱惑之范畴的。[⑤]如:诱惑侦查是指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包括警察和检察官)依据法定程序,由自己或者由其合法指定的其他协助人员,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时或者正在实施某种犯罪时,为获取证据或者抓获该犯罪嫌疑人,合理适当地向其提供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完整或者显著地实施犯罪行为,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⑥]
所谓警察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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