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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定

【案情】
2013年3、4月份,被告人柏某某化名杨某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54781部队营长和被害人陈某相识,并为陈某办理假军官证以骗取陈的信任。2013年5月底,柏某某以给部队办理团险为由,让陈某拿十五万元给部队领导送礼。2013年5月30日,在宜阳县金海岸饭店,柏某某让他人冒充部队团长“张峰”答应给陈某办理团险,陈某将十五万元存折交给柏某某。2013年6月2日,柏某某将十五万元取出后潜逃。案发后,柏某某家属将十五万元退还给陈某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五万元。
【分歧】
本案的定罪量刑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冒充军人行骗,且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同时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适用法条竞合原则来处断。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普通法条,该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此法条规定的特殊法条,而在通常情况下,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法条和特殊法条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处断,故本案中被告人柏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柏某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同时也构成诈骗罪,属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处断原则来定罪量刑。结合两罪的法定刑和犯罪的实际情况,本案中被告人诈骗数额15万元,应属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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