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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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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型财产刑的重构和完善

[内容摘要]:我国没收型财产刑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许多困境,应当完善没收财产刑,严格限制其适用;将没收上升为附加刑;设立追征制度;以及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没收财产 没收 追征 救济
没收型财产刑指剥夺财物的所有权,将财物收归国有。根据没收对象是否为特定物品,没收型财产刑可以分为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其中,一般没收指剥夺犯罪人的全部财产所有权,即将犯罪人的所有财物收归国有,因此又被称为全部没收;特别没收指仅将与犯罪有密切关系的特定物收归国有,因此又被称为特定没收或限制没收。各国刑法大多把一般没收表述为没收财产,把特殊没收表述为没收,本文也采用这种表述方法。[1]
一、没收财产刑的完善
没收财产是一种古代普遍适用的刑罚方法,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原则的确立,开始受到了激烈批判。德国、意大利以及英美等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候就在立法上废除了没收财产刑。现在只有俄罗斯、罗马尼亚以及我国等国还保留没收财产刑。我国现行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对此,部分学者从没收财产刑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以及难以执行等方面说明应当废除没收财产刑。[2]有学者论述道:“个人的财产由其个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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