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所地莆田市XX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新棋、陈晶,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所地莆田市XX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控辩双方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呈山村郑某某家中喝酒,19时许,黄某某返回北高镇北高村家中。到家后,黄某某拨打电话让郑某某到其家中,于是郑某某便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前来,尔后二人受陈某某邀请共同前往北高镇聚鲜楼喝酒。随后黄某某驾驶郑某某的摩托车搭载郑某某返回家中,在同父亲发生争执后,黄某某再次驾驶该摩托车搭载郑某某出门,当行驶至北高村”卓某某牙科”店门口时,黄某某因先前同卓某某发生纠纷,便驾驶摩托车撞击该店卷帘门,尔后被出警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从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3.15mg/100ml,从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7.16mg/100ml,均属于醉酒后驾车。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此外,被告人郑某某还明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确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辩解:1.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3.15mg/100ml是二次饮酒后检出的乙醇浓度,不能作为其第一次酒后驾车检出的乙醇浓度的依据;2.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其的摩托车,是他主动拿走摩托车钥匙的,与其无关。 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应承担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3.15mg/100ml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郑某某不构成与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宣告无罪。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呈山村郑某某家中喝酒,19时许,黄某某返回北高镇北高村家中。到家后,黄某某拨打电话让郑某某到其家中,于是郑某某便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前来,尔后二人受陈某某邀请共同前往北高镇聚鲜楼喝酒。随后黄某某驾驶郑某某的摩托车搭载郑某某返回家中,在同父亲发生争执后,黄某某再次驾驶该摩托车搭载郑某某出门,当行驶至北高村”卓某某牙科”店门口时,黄某某因先前同卓某某发生纠纷,便驾驶摩托车撞击该店卷帘门,尔后被出警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从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3.15mg/100ml,从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7.16mg/100ml。 关于”被告人郑某某提出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3.15mg/100ml是二次饮酒后的乙醇浓度,不能作为其第一次酒后驾车检出的乙醇浓度的依据”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应承担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3.15mg/100ml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3.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因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所检出乙醇浓度为223.15mg/100ml是二次饮酒后的乙醇浓度情况,不能作为其第一次酒后驾车检出的乙醇浓度的事实依据,其是否存在”醉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上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明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而提供车辆,放任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故被告人郑某某提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其的摩托车,是他主动拿走摩托车钥匙的,与其无关”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行为不构成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宣告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裁判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将生死不明的“性猝死”嫖客丢弃的行为如何定性?一起判三缓五诈骗案为何经最高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无罪?法院副院长被控私藏弹药一审获刑三年再审改判无罪被控随意打开车门致电动车主误撞死亡为何最终宣告无罪?向失足妇女传授卖淫技巧如何定性?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