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从军,又名宋婉如,无业。2010年6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耿圣莉,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阳,又名“娜娜”,无业。2011年8月26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2月4日因卖淫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静,江苏水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1日以邳检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从军、潘阳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尚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从军及其辩护人耿圣莉、被告人潘阳及其辩护人黄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潘阳在邳州市运河镇三连庄教堂附近其按摩店内,与被害人赵某约定以人民币30元价格为其提供按摩服务,后在收取赵某100元现金后又约定为其提供性服务。结束后,被告人潘阳、宋从军又以索要“小费”为由向赵某索要1000元,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潘阳、宋从军遂打电话喊来顾某、刘某、王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后对赵某进行殴打、恐吓,并强行将其藏在鞋中的2800元现金抢走。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同案人郭某、顾某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潘阳、宋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宋从军辩解称,其行为只是索要小费,不是抢钱。辩护人提出,宋从军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具有坦白情节,其家人代为退赔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潘阳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19时许,在邳州市运河街道三连庄教堂附近其按摩店内,被告人潘阳与赵某约定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为其提供按摩服务,按摩结束收取钱款时,又向赵某提出可提供“性服务”并称共计收取100元,赵某应允。在完成上述行为后,潘阳伙同合伙开店的被告人宋从军以索要“小费”为由再向赵某索要1000元,遭到赵某拒绝,潘阳、宋从军以及在足疗店中提供服务的郭某(另案处理)即对赵某进行辱骂和殴打。随后,潘阳、宋从军又电话联系顾某,让其带人来。顾某与刘某、王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到场后,对赵某拳打脚踢,宋从军将赵某藏在鞋中的2800元现金抢走。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右眼周围挫伤、左耳膜穿孔(已愈合),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发当日,被害人赵某报警。被告人宋从军、潘阳于2014年10月13日、14日分别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宋从军家人代为退赔赃款2800元,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8月14日20时44分,邳州市公安局运西派出所接110指令:赵某报警,称被抢劫。经侦查发现,宋从军有重大嫌疑。后查明:当天19时许,在运河街道三连庄教堂南十字路口足疗店内,潘阳与赵某约定以100元的价格为其提供性服务。后潘阳、宋从军向赵某索要小费未果,便与在其店中提供服务的郭某一起殴打辱骂赵某。潘阳打电话联系顾某(又名顾浩天),顾某与刘某、王某到现场后又对赵某进行殴打,后宋从军将赵某藏在鞋里的2800元抢走。2、刑事责任年龄证明,证明宋从军、潘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明查获赃款及退赃情况。4、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潘阳曾因卖淫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宋从军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宋从军、潘阳等人抢劫受害人所在足疗店的位置。2、辨认笔录,证明经宋从军、潘阳、郭某辨认,赵某是当天被抢劫的人。经顾某辨认,郭某、宋从军、刘某、王某是当天和其一起抢钱的人。(三)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明赵某因外伤致右眼周围挫伤、左耳鼓膜穿孔(已自行愈合),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四)证人证言靳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七八点钟,其在宋从军足疗店外间聊天,潘阳在里间屋正给人做按摩。几分钟后听到里间潘阳和客人吵起来,宋从军进去了,其没有进去。听到里间屋里双方对骂,男的想出来,被宋从军和潘阳拽进去了。之后听到里面打起来了,具体怎么打的,没有看见。郭某也进屋了。又听到潘阳打电话,说:“你们抓紧来,我吃亏了。”过了几分钟,进来三个小伙子,都进屋了,就听他们在屋里一起揍那个男的,揍了有三四分钟,怎么揍的其没有看见。看他们出来,其就骑摩托车先走了。(五)被害人陈述赵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4日晚上7点左右,经过潘阳按摩店门口,潘阳招呼其作按摩。按摩结束后,其掏出100元给潘阳,潘阳说没有零钱,给做点好的,就不找钱了,其应允。性交易结束后,潘阳、宋从军索要1000元小费,其拒付,被拦着不让走。“两女”硬要掏其裤兜,其使劲反抗,“两女”边掏边用手打其脸和头。其趁“两女”不注意就将裤兜的钱拿出来藏到右脚鞋子里。后潘阳打电话给顾某让其带人过来。顾某几人到场后,潘阳用拳头打了其右眼一拳,当时就被打懵了,蹲在地上。后被几个人围着拳打脚踢。边打边搜身,有个女的把鞋藏在鞋里的2800元钱给掏走了。几人走后,其报警。(六)同案犯供述1、顾某(又名顾浩天)供述,证明潘阳曾和其约定,如果潘阳向做足疗的人多要钱,客人不给,其就带人去吓唬。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其接到潘阳电话,其带着刘某、王某到了潘阳足疗店,看到潘阳和郭某用拳头正对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头部、脸部打,看到该男子眼睛被打流血了。自己用脚对这个男的大腿处踹了一脚。在车上,宋从军、潘阳给其和刘某、王某每人二百元。2、刘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顾某接到电话说潘阳让去帮忙。顾某、王某就和其到足疗店后,看到潘阳和宋从军把赵某堵在屋里,向赵某要钱。赵某不给,潘阳就翻赵某的口袋,赵某就挣脱、反抗。后潘阳就让其三人殴打赵某。三人对赵某拳打脚踢。其和顾某、王某把赵某按在地上不让动,潘阳和宋从军就翻赵某的口袋,脱赵某鞋子,在鞋子里找到一沓钱。在车上,潘阳拿了600元,给了顾某、王某和其人每人200元。3、王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天刚黑,顾某接到一个电话,对其和刘某说,有人喊帮忙。三人到场后,看到屋里有两男三女。其中一个是老头,坐在地上。三个女的一直骂老头,吵了一会就一起用手往老头脸上、头上乱搧。潘阳让其三人上去打老头。其和顾某、刘某用脚往老头身上乱踢,打了一两分钟。在车上,潘阳给顾某600元,顾某又给了其和刘某每人200元。4、郭某(又名小雪)供述,证明宋从军和潘阳在三连庄教堂南面十字路口开了两家紧邻的足疗店。如果有人想占便宜或要求提供性服务,都会讹顾客的钱。如果顾客不愿意给,就打或者骂,或者宋从军就吓唬说她丈夫是派出所的,这些顾客就会掏钱。也会硬从客人身上搜钱,搜出来后,就会把客人撵滚。事发当天晚上六、七点钟,看到潘阳将一个五十多岁中年男子带进足疗店,后听到潘阳咋呼声音,看到潘阳和按摩的男子吵起来了。潘阳、宋从军用巴掌对这个男的头和脸搧,边打边骂。潘阳边打边说要1000元小费。其也上前用巴掌对这个男的搧了两个巴掌,称“这里有摄像头,把你都给录下来了,你得给1000块钱”。后潘阳打电话联系顾某,顾浩天带着两个青年进来,其出去了。过了十来分钟,宋从军开车把其和潘阳、顾某及顾某带来的两个青年走了。在车上,潘阳给其一百元,给顾某三人六百元。(七)被告人供述1、宋从军供述,证明其和潘阳合伙在三连庄教堂南边开了两间紧邻的按摩店。潘阳、小雪(郭某)男扮女装在店里接待想发生性关系的客人。且三人商议,如果客人想发生性关系或者占便宜,就讹顾客的钱。顾客基本上都给,一般不敢声张。如果有人不愿意,或打或骂,或者由其吓唬这些顾客说其丈夫是派出所的。讹来的钱看情况分。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七八点钟,在其足疗店,一五十岁左右的男子来问按摩多少钱,潘阳说三十元。十几分钟后,潘阳从里屋出来,其问“这个准备宰吗?”潘阳点了下头。过了十多分钟,听到屋里有吵架声音。进屋后,其与潘阳二人向该男子索要1000元小费,遭到拒绝,遂一起阻拦该男子离开,并对该男子头上、脸上搧打。潘阳动手翻该男子口袋,把口袋撕坏了,也没有翻到钱。后潘阳给其一个电话让给顾某打电话,接通后,潘阳让顾某带几个人过来。过了几分钟,顾某带了两个小伙子进来,对该男子拳打脚踢。该男子又想跑,潘阳就去拽他,其就去脱鞋,从鞋里掉出一沓钱,捡起来交给顾某,顾某又交给潘阳了。接着就把该男子轰出去,几个人开车走了。在车里,数了一下抢来的钱,一共2800元。其给了顾某、刘某、王某每人200元,给潘阳1000元,潘阳又给郭某100元,自己留下1200元。2、潘阳供述,证明其和潘阳合伙在三连庄教堂南边开了两间紧邻的按摩店。其和郭某喜欢男扮女装在足疗店提供性服务,一般人不注意的话,就把其当成女人。其和宋从军、郭某商议,如果为客人提供了性服务或者有客人想占便宜,就讹诈客人的钱。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八点左右,其店里进来一四十五岁左右男子要按摩,按摩结束后,又与该男子约定了性服务内容和价格。结束后,其和宋从军向该男子要小费,遭到拒绝,遂用巴掌对该男子脸和头搧了几巴掌。宋从军让其给顾浩天打电话,带人来揍该男子。十多分钟后,顾浩天带两个小青年到了之后就对该男子拳打脚踢。该男子被打怕了,一个劲的喊:“我没有这么多钱。”宋从军上去抱住该男子的腿,把该男子鞋给脱了,从鞋里搜出一沓钱。递给顾浩天,顾浩天又递给其。该男子后被从店里拉出来,宋从军就开车带几个人跑了。上车后,点了抢来的钱,共2800元。把钱交给宋从军,宋从军拿出600元给顾浩天和顾浩天带来的两个人,给小雪100元,给其900元,宋从军自己留了1200元,其中200元加油。上述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本案事实。关于被告人宋从军辩解其行为不是抢劫、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所谓“交易”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再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辱骂、殴打被害人,阻拦被害人离开,后又纠集他人到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将钱抢走,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在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同时,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阳、宋从军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潘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从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家人代为退赔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潘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二、被告人宋从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王永红审判员程冬冬人民陪审员李华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书记员曹艺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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