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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农民工讨薪不成顺走电缆线冲抵 维权不当构成犯罪

 一、案情简介 
建筑工人蓝某被包工头志某拖欠160元工钱,多次追讨未果。2011年7月27日,蓝某再次到建筑工地向志某讨要工钱遭拒后,趁志某离开之机,拿走简易工棚里的电缆线(价值2604元)。志某发现电缆线不见了找蓝某索要,但蓝某否认自己拿走电缆线。志某无奈报警。蓝某被抓获,承认自己拿了电缆线,但辩解此举是为了迫使志某支付拖欠他的工钱。 
二、争议焦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蓝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蓝某虽用非法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可认定为刑法上的自救行为,本案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蓝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笔者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刑法理论上,自救行为(又称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是不得已为之的临时措施。它通常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行为。    行使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非法侵害,不论该侵害是正在进行还是刚刚结束;2、必须是通过法定程序、依靠国家机关已经不可能或者来不及挽回损失,只有自己当场实施自救才能恢复自己被侵害的权利;3、救济手段具有适当性,即所造成的侵害同所救济的权益具有“相当性”。蓝某的行为基本上符合上述1、3条的规定,但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自救行为。 
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占有”应理解为对具体盗窃物的实际控制。蓝某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他秘密窃取电缆线并逃离了现场,就是非法占有了电缆线,因为志某才是电缆线的主人。而且,当志某找蓝某归还电缆线时,蓝某否认自己拿了电缆线,这就足以说明他具有非法占有电缆线的主观故意,因此,蓝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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