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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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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购买福利彩票行为之定性

孙某,某国有公司会计室主任会计,国家工作人员。孙某在任期间,见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形势火爆,于2000年6月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10万元公款作假账平账后划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在此后的两周内,孙某利用挪用的公款多次购买福利彩票,但都没有中奖。孙某又于7月,再次用相同方法将本公司20万元公款划入自己的银行账户。随后孙某用挪用的公款陆续购买了大量福利彩票,得到奖金共计74万元。9月案发后,孙某归还了全部的公款。  [争议]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孙某挪用公款购买福利彩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孙某虽然利用自己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但孙某挪用公款既没有进行非法活动,也没有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购买了福利彩票,这是热心公益活动,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当然不能定罪。虽然孙某挪用公款的行为不太妥当,数额也达到了巨大,但购买福利彩票是一种合法的活动,而且孙某已经在案发后归还了公款,时间上没有超过3个月,构不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形;孙某挪用公款后也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达不到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总之,孙某挪用公款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当然,其挪用公款行为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破坏了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理应由其上级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挪用公款罪,并应当属于该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形。法律虽明文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之外的活动时,只有超过3个月才能定罪。孙某在3个月内还清公款,似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结合本案,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时,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没有规定以3个月不还为要件时,我们对该条可以这样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达到巨大时,无论是否超过3个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评析]若对孙某的行为进行正确定性,必须分析孙某行为的实质。笔者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
首先,孙某挪用公款购买福利彩票,目的不是为了向社会献爱心。福利彩票本身是面向社会大众发行的一种公益彩票,具有为社会谋福利的性质。但购买福利彩票与纯公益性的捐赠有着区别:买福利彩票有中奖的可能。普通大众购买福利彩票的目的已经不是单纯的献爱心,更多的是希望能有中奖的好运气。彩民们通常拿小额的余钱投入到彩票上,很少有人拿着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巨款买彩票。可见,孙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具有私利性的特征,其是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而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说孙某的目的只是为了献爱心,那么其手段行为的非法和目的行为的高尚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反差,这个反差足以使我们相信,孙某购买福彩的行为完全不在于献爱心。第一种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其次,第二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对立法进行了曲解。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必须是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这两个要件都符合时,才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只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时以超过3个月为犯罪构成要件,没有规定挪用数额巨大时必须满足超过3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当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时可以不要求时间要件。这是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任意扩大的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时是否以超过3个月不还为要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不能随意的扩大,司法解释应当从条文的内部结构关系和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互联系上进行,不能超出条文的题中应有之义,更不能曲解条文的含义。只有体现刑法基本精神和符合字义扩张限度的解释才合理合法。
孙某挪用公款购买福利彩票,完全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定情形。“营利活动”是为了牟取利润而进行的活动,包括生产性活动、经营性活动或其他融资性质的营利活动等等,如经商、办企业、将公款存入银行、购买股票、国债等。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要求数额达到较大,并没有时间的限制,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也在所不问。从常理看,买彩票不是营利活动,但具体到孙某的行为,其目的已经不是献爱心,而只剩下了一个中奖的目的。以中奖为目的的购买彩票行为,与用公款投入股票或期货市场一样,都是为了牟利而进行的高风险投资活动。炒股或炒期货行为目的比较单纯,人们可以很容易的判断出活动的营利性,购买福彩的行为有双重性,实践中很难认定。孙某的行为一旦剥去崇高的外衣,剩下的只有牟利这一实质目的。所以,孙某购买福利彩票是以合法的形式追求财产利益的活动。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给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了不便,理应按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中国法院网
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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