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经济领域内多发性犯罪,继新刑法修改之后,近几年两高又发布了多条相关司法解释及批复,为正确处理挪用公款案件提供了充足的依据,但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挪用公款犯罪的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性质、一罪数罪等问题的认定上出现争议,鉴于此,笔者拟对此作些探讨,有些观点不一定正确,目的是得到同仁们的关注和批评指正。
一 、犯罪对象的认定
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 、犯罪对象的认定
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