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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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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帮助男性奸淫幼女是否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主犯?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彭燕,女,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2013年4月23日,张某(彭燕的男朋友)要求彭燕介绍个学生妹与其发生性关系。彭燕通过沅陵县二中的学生石某找到沅陵县二中念初一的女生唐某。彭燕在明知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将唐某介绍给张某及其同学罗某,并引诱、威胁唐某其与张某、罗某发生性关系,否则以后就要遭到欺负。后在沅陵镇一品楼金玉宾馆206房间,罗某及张某分别与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彭燕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彭燕批准逮捕。2014年10月17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彭燕犯强奸罪,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5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以〔2014〕沅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认定在共同强奸犯罪中彭燕起介绍、帮助的作用,系从犯,彭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6日,彭燕不服〔2014〕沅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月19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以彭燕在强奸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对彭燕犯强奸罪的量刑畸轻为由,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2015年6月4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怀中刑一终第31号判决书,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以犯强奸罪将彭燕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二、主要问题女性帮助男性奸淫幼女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主犯?三、评析意见(一)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彭燕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帮助他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犯罪,但是彭燕系妇女,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也没有与被害人直接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中只实施了介绍、帮助的行为,系从犯。第二种意见认为:彭燕采取引诱、威胁手段,帮助他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彭燕在强奸犯罪中实施介绍、引诱、威胁等帮助行为,促使行为人完成整个强奸犯罪过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而言,强奸犯罪只能是男性,但女性帮助男性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或者帮助男性奸淫幼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这点已经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员所接受,且有多个案例所证实。在本案中,对认定彭燕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异议,争议在于彭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奸罪的主犯。笔者认为彭燕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案的主犯,理由如下:1.从法理上来看,彭燕在对唐某实施强奸共同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也就是说,是否是主犯得看具体在犯罪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如果仅仅是实施提供工具等次要的辅助性行为,则是从犯。如果实施教唆、引诱等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的行为以及对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则是主犯。具体到本案,彭燕在明知被害人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学生的情况下,仍以引诱、威胁手段迫使其与张某、罗某发生性关系,特别是在其后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完全是由彭燕在安排、指使,直至完成。可以说,彭燕在本案成立的整个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主导性的作用。2.从实际危害后果来看,彭燕的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更大。法律对于女性帮助男性实施强奸行为的标准是一种复合型的定罪标准,即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同时,违背妇女的意志,侵害妇女的性自由权利,这里的“胁迫”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奸淫的犯意。 在本案中,彭燕在教唆强奸的过程中,使用胁迫的手段,侵害被害人的性权利,完全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如果仅以妇女帮助实施强奸行为而给予惩罚,则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彭燕行为的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相比于本案男性犯罪嫌疑人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对彭燕的量刑至少应与男性犯罪嫌疑人相当,甚至更重。综上所述,彭燕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强奸罪对其定罪处罚。彭燕对唐某实施了威胁等一系列的行为,使得张某、罗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得以完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认定其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779页。   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曾参与会见的实习律师正式执业后能否担任同案犯的辩护人?许以重金找监室室友顶罪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成立的证据吗?公、检在同一时间、地点制作的内容相似的有罪供述如何认定?两个判例看强奸的手段包括在非生殖器处射精吗?刑侦队长挪用取保保证金用于公务开支被控滥用职权经四次申诉终获无罪捏睾丸、吊打、烟烫指甲:如此刑讯逼供仍免予刑事处罚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hftjctjh或者扫码添加马阳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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