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护的两个方面,忽视其中的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不全面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的高涨,被害人在各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我国九七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赋予其当事人地位和极为广泛的诉讼权利,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尤其是2004年人权入宪,人权的保护提到了崭新的高度。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多种权利,其中有一项按时收到判决书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和被告人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拿到判决书。但是,已被纳入当事人行列的被害人应该及时收到判决书的权利,却被忽视,以致于出现了判决生效多日后,被害人还到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打听案件是否判决的现象。
为何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在诉讼程序中,衡量程序是否合法,更多地是从保护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而被害人往往站在被遗忘的角落;二是《刑事诉讼法》已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刑事判决书并未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只在判决书中判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无所谓心态,自认为被害人不会提请抗诉,早送晚送无所谓。正是这些原因,导致了给被害人送达迟到的“判决书”。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多种权利,其中有一项按时收到判决书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和被告人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拿到判决书。但是,已被纳入当事人行列的被害人应该及时收到判决书的权利,却被忽视,以致于出现了判决生效多日后,被害人还到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打听案件是否判决的现象。
为何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在诉讼程序中,衡量程序是否合法,更多地是从保护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而被害人往往站在被遗忘的角落;二是《刑事诉讼法》已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刑事判决书并未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只在判决书中判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无所谓心态,自认为被害人不会提请抗诉,早送晚送无所谓。正是这些原因,导致了给被害人送达迟到的“判决书”。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