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判例在统一量刑标准中的价值

现在刑事诉讼中的量刑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了;因为,相同的、相似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审理之后,在量刑时会有很大的差别,影响了刑法实施中的统一与公正,同时影响到了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作用。虽然我国法的渊源上不承认判例对于法官裁决时的约束力;但是,判例对于法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不等于判例对于法官的裁决没有参考的价值。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同一个罪名之中规定的适用刑罚的范围过宽,如果法官在裁决的时候如果不参考其他法官、其他法官对于相同的、相类似的案件的裁决,仅仅凭着自身对于量刑情节的主观判断,其实就是“闭门造车”的过程;虽然这样裁决的结果是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量刑,是合法的;但往往就会与其他法官、其他法院的裁决有很大的差距,影响到了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必须参考一些相类案件的裁决结果,这样才能够减少因为法官“闭门造车”而造成的量刑差距太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功利性往往系人们采取某种措施的原动力。虽然法官参考其他的判例裁决可以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量刑差距过大的现象,但让法官主动地去寻找判例缺少原动力。这是因为,从社会功利性而言,由于现在的刑事诉讼中法官更注重于居中裁判的地位;虽然法官也需要做到判决公正;但法官最大的追求的是“合法的”,即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内予以量刑即可以做到判决是“合法的”,其没有必要主动地去寻求判例。现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控辩双方处于同样的地位,并且更注重在激烈的对抗之中使得法官采信自己的主张,由控辩双方为法官提供判例创造了条件。因为,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就是定罪、量刑的问题;当罪名成立之后,控方所要追求的是尽可能地对犯罪实施严厉地制裁,这样才可以起到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社会功利的目的;辩方所要追求最大的目的就是如何受到较轻的刑罚,这样才符合罪犯个人的功利。罪名一旦成立,量刑就集中地成为控辩双方争论、对抗的焦点问题。
在刑事诉讼之中,将量刑的标准予以明确之后,为了使得法官在量刑时采信自己的标准,无疑将会对控、辩双方寻找到有利于各自的判例将会提供出巨大的原动力。这是因为,按照现有的刑法规定,寻找有利于己方的判例作为法官量刑时的参考系一项具有可操作性、更为直观的方法。作为控方,其寻求量刑较重的判例,可以使得法官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裁决;同样地,辩方也会寻找到对被告人减少刑罚的判决,从而为法官提供出量刑轻、重两方面均有的判例供法官参考。司法实践中,通过庭审方式的改革,通过控辩双方就当事人是否有罪的激烈辩论,为减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已经起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这已经从实践说明了如果就量刑问题允许控、辩双方予以辩论的话,同样会为法官刑量时提供出相关的判例供法官参考,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之内减少因为法官“闭门造车”而引发的量刑不统一的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之中,控方在起诉时,应当在起诉书中明确所要追究被告人的具体刑罚,从而调动出控辩双方为法官提供量刑参考的判例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应有的参考价值与作用,以实现刑法实施中的统一与公正。(作者单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程计山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