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5、10月份,被告人郭从林冒充某市供销总社的工作人员到张某的中华大酒店进行吃喝,累计欠款3681元。期间,被告人郭从林为骗取张某的信任,出示了一张84万元的假存单。后张某多次向被告人郭从林索要饭款,郭从林拒不给付。
2000年11月间,被告人郭从林到刘某的牡丹园大酒店吃喝,欠款1520元。期间,被告人郭从林为骗取刘某的信任,出示了一张84万元的假存单。后刘某多次向被告人郭从林索要饭款,郭拒不给付。
目前,许多地方骗吃骗喝的现象时有出现,一般均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处理,真正以犯罪追究的很少。在本案的审理中,对被告人郭从林骗吃骗喝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犯罪,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郭从林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进行吃喝挥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郭从林虽然以虚构事实方法,但其是进行消费的,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属民事欺诈行为,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并不构成犯罪。
本案之所以特别,是因为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到酒店骗取吃喝是以一种消费行为表现的,而非以一般诈骗犯罪骗取他人具体有形财物的形式表现的。笔者认为,这并不影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新华词典》,消费是指为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这一解释仅把消费界定在物质财富的耗费,并不包括非物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消费包括两种,一种是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一种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这就将消费的外延拓宽至非物质性的“服务”性消费。从该法条内在的逻辑分析,笔者认为,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是以物质为载体的耗费,后一种接受服务的消费是以技术服务为载体的耗费,也即物质性消费和非物质性消费。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本案中被告人到酒店吃喝行为是消费,是属物质性的消费,即其消费消耗了酒店的物质财富,是有形的,有价值的。
其次,我们再分析一下在同一时空下消费与占有的关系。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也就是人可以完全依据自己意志进行支配和运用。根据消费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对物质的实际掌握和控制(占有)是物质性消费的前提,因为,不实际掌握控制就无法依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和运用。一定意义上讲,物质消费是最大程度的实际掌握和控制,因此,物质性消费实际就是占有。但是,消费并非全部是消费者能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服务性消费,如理发、心理咨询等并非能为消费者实际掌握和控制,实际上消费者也无法实际掌握和控制,这是由该种消费特定属性决定的,另外也存在可以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服务性消费,如用电消费服务、电信服务消费(被法律纳入盗窃、诈骗犯罪范围)等。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吃喝行为就是其对其骗取酒店饭菜的实际掌握和控制后的耗费,因此,是当然的占有。
再次,被告人的消费行为直接导致了饭菜物质上的灭失,酒店无法对该饭菜再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并且被告人拒不给付相当的价值补偿,酒店无法获取收益,因此,被告人吃喝消费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也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被告人骗吃骗喝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尚召生 谈 强
2000年11月间,被告人郭从林到刘某的牡丹园大酒店吃喝,欠款1520元。期间,被告人郭从林为骗取刘某的信任,出示了一张84万元的假存单。后刘某多次向被告人郭从林索要饭款,郭拒不给付。
目前,许多地方骗吃骗喝的现象时有出现,一般均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处理,真正以犯罪追究的很少。在本案的审理中,对被告人郭从林骗吃骗喝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犯罪,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郭从林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进行吃喝挥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郭从林虽然以虚构事实方法,但其是进行消费的,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属民事欺诈行为,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并不构成犯罪。
本案之所以特别,是因为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到酒店骗取吃喝是以一种消费行为表现的,而非以一般诈骗犯罪骗取他人具体有形财物的形式表现的。笔者认为,这并不影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新华词典》,消费是指为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这一解释仅把消费界定在物质财富的耗费,并不包括非物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消费包括两种,一种是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一种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这就将消费的外延拓宽至非物质性的“服务”性消费。从该法条内在的逻辑分析,笔者认为,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是以物质为载体的耗费,后一种接受服务的消费是以技术服务为载体的耗费,也即物质性消费和非物质性消费。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本案中被告人到酒店吃喝行为是消费,是属物质性的消费,即其消费消耗了酒店的物质财富,是有形的,有价值的。
其次,我们再分析一下在同一时空下消费与占有的关系。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也就是人可以完全依据自己意志进行支配和运用。根据消费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对物质的实际掌握和控制(占有)是物质性消费的前提,因为,不实际掌握控制就无法依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和运用。一定意义上讲,物质消费是最大程度的实际掌握和控制,因此,物质性消费实际就是占有。但是,消费并非全部是消费者能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服务性消费,如理发、心理咨询等并非能为消费者实际掌握和控制,实际上消费者也无法实际掌握和控制,这是由该种消费特定属性决定的,另外也存在可以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服务性消费,如用电消费服务、电信服务消费(被法律纳入盗窃、诈骗犯罪范围)等。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吃喝行为就是其对其骗取酒店饭菜的实际掌握和控制后的耗费,因此,是当然的占有。
再次,被告人的消费行为直接导致了饭菜物质上的灭失,酒店无法对该饭菜再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并且被告人拒不给付相当的价值补偿,酒店无法获取收益,因此,被告人吃喝消费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也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被告人骗吃骗喝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尚召生 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