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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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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对策研究

随着法律的普及,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增强,越来越多的刑事被害人要求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日益增多,而与之不相称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到位率普遍较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法律文书权威受到了严重挑战。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案例1:河南省舞钢市女青年杜某 7 年前因提出解除婚约被自己男友韦某砍了 18 刀,面部、牙齿、下颌骨、手腕关节、手指等严重受损伤致残。案发后韦某外逃不归,杜某被送入医院抢救。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杜某的家人曾向司法机关申请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希望借此缓解家庭生活困难,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但由于受《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的限制,司法机关对此爱莫能助。后被捕归案的确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被判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 44224.39 元。然而,令杜某伤心的是,由于韦某的家人在案发后不久就变卖、转移或隐匿了家中值钱的财产,法院无法为她执行来任何赔偿款。①
案例2:2001年9月16日晚,某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司机杨某酒后驾一辆货车在路上行驶,将骑自行车的母子二人撞出十几米远。司机杨某为逃避责任,慌忙逃窜。被撞的母亲姚某失血过多死在医院,儿子小许虽未死亡,但脑部严重受伤,丧失说话能力,而且颅骨还需要进一步的整形固定手术,否则,生命就有危险。肇事司机杨某在出事后第二天即被抓获。虽然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50余万元。但是被告人杨某本来就是东借西借刚凑好钱买车,搞运输还不到1个月,自己的债就欠了一大笔,根本拿不出钱来赔偿受害的当事人。法院对杨某采取强制措施,拍卖掉汽车执行到3万元,但这些远不及小许医疗费的十分之一。许某忍着丧妻之痛,为给儿子治病尽了一切办法,连自己的工作都丢了,巨大的生活压力,许某迫于无奈实施了抢劫犯罪,最后自己被关进了监狱。儿子小许只好留给许某年迈的父母照顾,最终小许因无钱治病死去。②
案例3:2004 年 4 月 28 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刑,附带民事部分判处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父母每家人民币2万元。在我们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欢呼社会正义得以实现时,却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产生一丝忧虑,暂且不说赔偿数额的大小是否合理,就连这 2 万元的赔偿,对于三名被害人的家属来说,可能是一张永远也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因为作为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人马加爵将被执行死刑,其被捕前是一名在校学生,无收入来源,唯一的财产就是一台电脑,根本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所以本案中的另一名被害人龚博的家属最终放弃了对马加爵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他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即使打赢了这场官司,也不会拿到钱。
上述案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来说具有普遍性,“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更难”几乎成了近年来执行人员的共识。重庆市一位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公诉工作的刑法学会副会长在其专题调研《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保障》一文指出,“重庆市近八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③ 据宜昌中院统2002-2005宜昌中院执行庭共承办刑附民执行案件36件,执行标的达159.26万元。该院为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此类执行案件作为攻尖目标,采取多种执行措施,穷尽一切之手段,但至目前,执行到位标的只有16.22万元,执行到位率仅有10%,大部分案件均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而裁定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④
为进一步了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现状,笔者采取调卷和走访执行人员、当事人等方法,对江苏省徐州市13家法院(包括市中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进行了调查,从 2005 年 1 月至 2007年12月全市法院共新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171件,同比上升11.43%,旧存30件,同比上升3.57%。执行结案 189 件,其中包括:中止执行的21件,占10.45%;终结执行的96 件,占47.76%;全额执结的62 件,仅占30.85%;和解的 10 件,占4.98%。在62 件全额执结的案件中,有 16 件案件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措施得以执结,有 46件是由家属自愿代为履行的。执结的189 件案件申请标的共计2606万元,执结标的为842万元,执行兑现率为 32.31%。
从以上案例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执行难度加大。
2、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到位率普遍较低,而且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占相当大的比例。
3、在执行到位的案件中多数是由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被执行人本人履行的较少。
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成因分析
1、“重刑轻民”思想存在。在诉讼过程中,受传统“重刑轻民”思想影响,大家更重视对犯罪的惩罚问题,而不重视对被害人民事赔偿的保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审理中很少有法官将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作为调查的重点,错失了掌握被告人的财产状况的良好时机,加大了以后执行的工作量。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民事部分的调解不够重视,大多是走走程序,很少认真挖掘调解可能,没有充分发挥调解积极效能,调解兑现的案件少。
2、法院自身缺乏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措施。受“审执分离”制衡机制的影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主刑的执行没有联系,也不会影响以后的减刑、假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定局,无论履行义务的表现如何均对该部分的判决不产生影响,所以被执行人往往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拒绝履行义务。同时,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属法院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所以,法院向被执行人家属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一般只能寄希望于被执行人家属的自愿和配合,而无其他有效办法。
3、财产保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民事诉讼法》第92、93条规定,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权采取财产保全。那么,在刑事案件案发至侦查、起诉阶段将经历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是几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被告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将财产安全转移,致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落空。
4、被执行人消极对待赔偿。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就容易产生抵抗情绪,多数被执行人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自己被判处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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