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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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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定性

近一时期,媒体暴料不少乘客因与公交司机发生矛盾后抢夺司机方向盘,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令人生畏。那么,对乘客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如何看待,由于法律规定还不完善而众口不一。下面笔者邀请几位法律人士谈谈他们的看法。
观点一: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
周国华(郑州高新区法院副院长):《刑法》第122条规定的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构成该罪的要件是:(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汽车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汽车。汽车作为大型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密切联系公共安全。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因此,严厉惩治劫持汽车的犯罪行为,对维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汽车的正常运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劫持船只、汽车现象时有发生,不断造成车毁船沉、人员伤亡,作案者多系感情用事、不计后果,严重危害社会,危及旅客的人身、财产以至公共安全。因此有必要予以刑法打击;(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这里的胁迫,是对驾驶员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对驾驶员殴打谩骂或者其他强制,使其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听凭行为人指挥或行为人亲自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汽车的目的。总之,这里的劫持,就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汽车的行为。
劫持汽车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结合上述案例,不论是案例一中的行为人胡某,还是案例二中的那位老人,他们不顾多数乘客的生命安全非法抢抓扯拽公交司机的方向盘,完全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特征,因此构成劫持汽车罪。
根据刑法第12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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