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强奸未遂后害怕事情败露将被害人手机抢走构成抢劫吗?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红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云南省红河县人,住红河县。诉讼代理人张评,云南红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陈农车,云南省红河县人,住红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2年7月18日因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县看守所。审理经过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科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农车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唐菲、白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张评、被告人陈农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农车于2014年2月23日23时许,因与被害人钱某甲丈夫陈车仰有矛盾欲找陈车仰报复,遂翻墙进入钱某甲家后发现陈车仰不在家,被告人陈农车便用一把砍柴刀向正躺在床上的被害人钱某甲头部砍了数刀,随即对被害人钱某甲实施强奸未得逞,之后又将被害人钱某甲的手机强行拿走。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农车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且属入户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因被告人陈农车属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陈农车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对被告人陈农车在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诉称,因被告人陈农车的犯罪行为致其产生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农车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陈农车赔偿其医疗费9637.43元、误工费420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就医交通费950元、后期治疗费550元,共计人民币17737.43元。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陈农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对指控其犯强奸罪和抢劫罪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强奸得逞,不应构成犯罪。同时认为,其抢手机的目的并不是想非法占有该手机,而是怕被害人打电话叫人才抢的,且其也并未使用过该部手机,故其不应构成抢劫罪。但在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陈农车表示全部认罪,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其表示无力赔偿。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农车因曾与被害人钱某甲丈夫陈车仰有矛盾,并欲找陈车仰报复。2014年2月23日23时许,当被告人陈农车去到陈车仰家门口时发现大门紧琐无法进入,陈农车便翻墙进入陈车仰家后发现陈车仰不在家,陈农车遂从陈车仰家屋内拿起一把砍柴刀,朝正在带孩子睡觉的被害人钱某甲的头部连砍数刀,随即又对被害人钱某甲实施强奸,因其阴茎无法勃起而强奸未果。后被害人钱某甲拿起手机欲打电话求救时,被告人陈农车因害怕事情败露便将被害人手机抢走并离开了现场。经红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钱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受伤后,到红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2天,共产生医疗费10187.43元(含护理费260元及后期治疗费用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元/天×12天)、误工费360元(30元/天×12天)、就医交通费950元,共计损失人民币12097.4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的线索来源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农车因涉嫌盗窃被拘押于玉溪市峨山县看守所,后因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因涉嫌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带回红河县看守所拘押。3.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23日23时许,她正带孩子在家睡觉时,因听见有人进来的声音后突然醒来,便看见陈农车只穿一条内裤,手持一把砍柴刀站在她房间里,话也没说就对她头部实施乱砍。后陈农车又强行脱光了她的衣裤并趴在她身上,用阴茎顶了她的阴部,但未能插入。当她想打电话求救时,陈农车发现后便抢走了她的手机并离开了现场。后她叫来邻居将她送往医院治疗。4.证人钱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4日6时许,他得知女儿钱某甲被人打伤的情况后,他向红河县公安局大羊街派出所报案的事实。女儿被伤到了头部,听医生说被刀砍了十多刀。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4日凌晨,她听到邻居钱某甲呼救后立即到钱某甲家,便看到被害人钱某甲身上全是血,并抱着小孩坐在地上。后她丈夫陈鲁周去叫人来并将钱某甲送往医院治疗。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4日凌晨,他正在家中睡觉时陈鲁周来叫他说钱某甲快不行了,让过去看看。他去了后看到钱某甲头上流血,便问是被谁用什么工具所伤,钱某甲回答说被陈农车用刀砍伤。后他们便一起将钱某甲送往医院治疗。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钱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并已将鉴定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红河县大羊街乡车普村委会西沙格村钱某甲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陈农车到其作案现场红河县大羊街乡车普村委会西沙格村钱某甲家进行了辨认的情况。10.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农车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自然情况,其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11.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云南省元江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陈农车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2年7月18日因减刑刑满释放。12.被告人陈农车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明了2014年4月23日23时许,他到红河县大羊街乡车普村委会西沙格村钱某甲家,对钱某甲实施伤害并欲强奸钱某甲的原因及事实经过,但因其阴茎无法勃起而强奸未果。后因被害人钱某甲欲打电话求救时,他害怕事情败露便将被害人手机抢走的事实经过,他并不想占有该部手机。13.红河县人民医院出院证、住院医疗收费收据、门诊收据、交通费收据及证明等,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就医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农车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钱某甲发生性关系;同时,被告人陈农车故意伤害被害人钱某甲的身体致轻伤。被告人陈农车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农车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并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农车犯抢劫罪并属“入户抢劫”的指控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在卷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陈农车抢走手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陈农车抢走手机事实上是害怕事情败露而阻止被害人与他人通讯,被告人陈农车非法占有手机的主观目的不明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告人陈农车不构成抢劫罪。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农车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的指控意见与本院查明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农车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因其身体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农车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农车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农车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要求被告人陈农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即医疗费10187.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360元、就医交通费950元,共计人民币12097.43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因无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被告人陈农车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陈农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二、由被告人陈农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97.43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审判长韦建审判员李卫红人民陪审员邓宏生裁判日期二○一五年二月三日书记员书记员周志权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男扮女装提供卖淫服务后恐吓嫖客强取小费的行为如何定性?因无法勃起而停止强奸属于中止还是未遂?既有同案犯供述又有三名被害人陈述为何宣告强奸罪二被告无罪?朋友圈集赞后免费体验的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