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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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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刑附民诉讼

交通肇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常见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交通肇事的后果是致人重伤、死亡,就会涉嫌交通肇事罪,同时必然伴随着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往往在程序和适用法律上不尽相同,笔者现从审判实践的现状,分析其中的弊端,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审判现状
(一)“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
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上遵循“先刑后民”的指导思想,但实践中却存在着“先民后刑”的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先刑后民”,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先刑后民”的依据。
“先刑后民”侧重于惩罚犯罪,但是不能及时地救济受害人。由于受害人无法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导致财产保全不能,求偿不能。财产保全一般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涉后性,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财产被转移、隐匿甚至毁损,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的实现。
“先民后刑”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被害人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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