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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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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辩护豁免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通过扮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为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律师的执业活动中应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在刑事辩护制度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导致律师群体面临着较高的执业风险,从而律师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随着辩护需求日益增长与辩护率逐年下降的矛盾日益突出,若任其趋势发展下去,不仅会影响律师行业的健康、均衡发展,也势必会阻碍法律公正价值的实现。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方面的完善仍然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宏观上来说,这也属于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部分。
一、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含义及国外立法概况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 其依法所执行的职务行为, 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即律师不得因依法为被告所发表的辩护言论或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而被拘留、逮捕, 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得以其它方式打击、迫害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此外,该处的“言论”包含口头提问发言及书面陈述材料,如辩护词等。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大致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第二,律师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法院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应当认为,虽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出示、引用的证据失实,但若并非其有意伪造者,不属于伪造之证据。第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其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能非法拘传、拘留、逮捕致使刑事辩护工作中断。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豁免权并不是律师的一项特权,而是对律师辩护职责风险的保障,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
目前, 世界上不少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卢森堡、荷兰等国的有关法律均明确赋予律师以刑事辩护豁免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者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护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法国、德国的律师法的第一条规定, 律师是独立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 进行辩护时不受法律追究。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中也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辩护不受法律追究;即使律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一位有罪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也不能追究律师的任何法律责任。
二、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作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后盾的辩护律师,如果其自身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不仅不利于推进司法活动中控辩方式的全面实行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与现代刑事诉讼法追求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南辕北辙。因此,赋予律师以刑事辩护豁免权有利于实现法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首先,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有利于实现法律实体公正。刑事辩护目的本身是为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首要前提即获得事实的真相。但由于客观因素的介入,准确再现案发当时的事实存在一定难度。通过引入律师辩护制度,借助于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争锋辩论,尽可能使法官获得事实真相。惩罚犯罪的第二个前提是如何准确地适用法律。控辩双方应根据案情提出适用何种法律的主张,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原告绝大多数并不具备这种法律专业素质,依然需要依赖于辩护律师。然而律师不论为谁提供服务,都处于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对立面,这种角色使律师执业面临一定的风险。律师不管是发现事实真相还是提出适用法律的看法均外在表现为在专门机关前发表言论。如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言论随时可能遭到刑事追究,这种“祸从口出”的风险使他们不敢也不愿毫无保留地表达对案件的意见,甚至会拒绝接手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制度将形同虚设。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将有利于查明真相,准确适用法律,从而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此外,律师是法治的一项制度安排,符合人权保障的需要。律师是在受托之后凭借国家赋予自己的特殊身份,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主体防卫国家机器的侵害。 设定律师的权利,相当于为公民设定权利。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给予律师最基本的保障。即律师不会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沦为被追诉者。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可以使律师消除思想顾虑,摆脱心理压力,大胆辩护,竭尽全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从而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
其次,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有利于实现法律程序公正。按照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观念,任何与案件结局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被动地等待国家对其所作的处理,消极地承受国家为维护社会治安而对其实施的刑事处罚,而必须拥有一种最低限度的参与机会与防御机会。 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发言人,是制约公共权力恣意扩张的重要保障,是社会成员用来追求正义、对抗专制的力量。从理论上讲,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地位应是平等的,但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对于实践中地位悬殊的控辩双方而言,国家只有通过设置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才可能从制度上激励和保护辩护律师,从而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目前我国公民法律知识水平普遍较低,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可以使律师解除后顾之忧,履行自己的职责,据实依理提出辩护意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控辩双方在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三、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理论依据
(一)人权保障理论
我国宪法修正案(四)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在对所有诉讼参与人的保护,但着重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督促追诉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办案,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权保障的实践者,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就务必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但上面也提到了,目前控诉机关和被告人由于代表不同的利益而造成力量悬殊,辩护律师的作用受到压制,因此急需赋予律师以刑事辩护豁免权。
(二)言论自由理论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与律师刑事豁免权联系紧密。律师依法享有刑事豁免权是言论自由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化,是在具体的司法领域实践言论自由的精神与价值。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必须能自由地、公开地、公平地发言和辩论,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做出理性的判决。规定律师刑事豁免权,能让辩护人解除顾虑,发挥其所长,使控辩双方的观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不仅使律师能协助被追诉者有效行使辩护权和全力维护被害人权利,还可以为律师在人身权方面提供保障,避免国家随意对律师发动追诉权。
(三)特殊行业保护理论
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与被服务者的关系是以信任和合作为基础的,假如为了查明事实,要求律师去指控犯罪人,则这种信任和合作将荡然无存,这些行业也就失去了生存发展的基础。 显而易见,在各种义务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单纯以损害一种利益为代价而换取对另一种利益的保护,并非现代法治的理性选择。因此,我们应该牺牲探求事实真相为代价而对特定的社会关系所做出让步,因为特殊行业的存在比证明个案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对律师在履行职责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豁免刑事责任,就体现了对律师行业的特殊保护。
(四)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目前各国现行立法中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使该制度的设置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上文已经提到若干国家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规定,联合国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业已作出了相关规定。作为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签字国,中国理应在国内立法中贯彻其相关原则。
四、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在《律师法》起草过程中,司法部报国务院的送审稿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辩护时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受到拘留、逮捕、审讯和起诉。”但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律师法》并没有完全采纳上述立法建议,仅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三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三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三十二条)。显然,我国法律虽然有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但大多都不太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二)关于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建议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例,本人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不应是抽象的、没有限制的。具体而言,我国有限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主要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律师刑事辩护豁免的前提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只能发生在合法的司法诉讼活动中。非法的诉讼活动以及诉讼活动之外均不享有刑事辩护豁免权,且该豁免只限于刑事程序。在民事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不需要对被告施以特别保护。对律师的豁免仅指刑事责任的豁免,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行业责任。这一方面有助于防止律师故意规避法律,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将其同律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发生混淆。
2、律师刑事辫护豁免的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包括: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的责任;律师如果认为法院执行的法律不合时宜时,有权发表反对意见,而不能视为是攻击法庭;对于法庭上公民对于被告进行攻击时,律师可以发表反对意见并进行评论,而不能以违反法庭纪律论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时,只要不是恶意伪造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中最关键,也是最实质性的一项内容。因为从目前律师涉案的情况看,多数是以妨害证据罪,作伪证罪而遭拘留逮捕的,因此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将刑事辩护豁免权落到实处。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即律师依法在行使刑事诉讼活动职能时,不受拘传、拘留、逮捕。同时应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歧视性和模糊性的规定进行修改,以免和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容发生冲突。
3、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限制
当然,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也并不是没有宽泛无边的。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低毁宪法和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不得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律师在辩护时的发言不得侮辱法官、氏毁法庭、肆意攻击、恶意诽谤其他诉讼参与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指使证人做伪证或者明确指示其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证的行为。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为保证其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正确行使诉讼职责。尽管法律规定有限制情形,但如果不对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行为给予制裁也无法最大限度地制止其危害诉讼程序、妨害司法秩序。 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例,首先法官作为法庭秩序的维护者应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负有当场制止的义务,如果律师不听劝告法官可以宣布休庭。但法官无权直接给予律师任何形式的制裁,因为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担任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角色。接着,法院可以向有关律师所在的律师协会反映情况,由律协在对相关情况做出调查后,最后作出处分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法院。对于律师利用刑事辩护豁免权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由法官向公安机关提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审判后给予其刑事制裁。
参考文献:
[1] 张婷茹.建立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构想.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3年第12期.
[2] 王礼贵.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构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10月第5期.
[3] 张艳斐.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之构建.法制与社会.2007年2月.
[4] 肖胜喜.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 杨月斌、石卫东.伦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缺失及其对策.民主与法制.2005年12月.    作者单位: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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