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沉默权的发展历史上,可以说美国的沃伦法庭在1966年通过米兰达案件所创设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Warnings)是其重要的里程碑。然而有学者将米兰达规则等同于沉默权,甚至作为沉默权的代名词;也有学者认为米兰达规则包含沉默权。实际上,在米兰达规则存在之前的数百年,沉默权(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已栽入很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米兰达规则作为一项诉讼规则,只是对宪法性权利——沉默权保护的外国规则,其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只是沉默权的受告知权,其本身并不具有实体上的意义。
说到沉默权,就不能不谈有名的米兰达规则(rule of Miranda)。1963年,欧内斯特•米兰达因被控犯有绑票和强奸罪而被亚利桑那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在未被告知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形下作了有罪供述并最终被送上法庭,虽然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亚利桑那州刑事审判法院陪审团仍裁定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并作出有罪裁决。1966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推翻了对米兰达的原判决,其理由为:警方在审问在押的嫌疑犯时,应事先告知他有3种权利:即保持沉默的权利;拒绝被迫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词的权利;在诉前或诉讼中聘请律师,如无力自聘律师则应由指定辩护人为之辩护的权利,否则嫌疑犯的口供不可采信。这就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米兰达规则”,也称“米兰达须知”。它规定警方在讯问在押的嫌疑分子之前必须告知他:你拥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6条所规定的权利,具体内容为: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说的任何事物都可以,并将要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依据;3、你有权同律师进行谈话,并有权要求在你被讯问时,有律师同你一起在场;4、如果你需要律师又无力聘请的话,将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代你指定律师。
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美国学者Christophere Osakwe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
说到沉默权,就不能不谈有名的米兰达规则(rule of Miranda)。1963年,欧内斯特•米兰达因被控犯有绑票和强奸罪而被亚利桑那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在未被告知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形下作了有罪供述并最终被送上法庭,虽然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亚利桑那州刑事审判法院陪审团仍裁定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并作出有罪裁决。1966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推翻了对米兰达的原判决,其理由为:警方在审问在押的嫌疑犯时,应事先告知他有3种权利:即保持沉默的权利;拒绝被迫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词的权利;在诉前或诉讼中聘请律师,如无力自聘律师则应由指定辩护人为之辩护的权利,否则嫌疑犯的口供不可采信。这就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米兰达规则”,也称“米兰达须知”。它规定警方在讯问在押的嫌疑分子之前必须告知他:你拥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6条所规定的权利,具体内容为: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说的任何事物都可以,并将要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依据;3、你有权同律师进行谈话,并有权要求在你被讯问时,有律师同你一起在场;4、如果你需要律师又无力聘请的话,将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代你指定律师。
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美国学者Christophere Osakwe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