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公务员及部分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全部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公务员及部分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存在相当大的差别,笔者从上述角度,浅析上述人员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问题。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当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0年或满15年,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受所犯何罪、是否正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当中之影响。
2、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间(不包括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判处刑罚缓刑期间,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若缓刑被撤销收监狱服刑的、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缓刑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至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原来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4、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若被判处刑罚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若缓刑被撤销收监狱服刑的、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缓刑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至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原来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公务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退休年龄或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公务员在退休前犯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公务员凡是在退休前犯罪被开除的,不再享有公务员退休待遇。
2、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目前中央没有出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只有各省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但各省的管理办法都相应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缓刑除外),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此,如果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开除的,不再享有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退休待遇。
3、公务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或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对于被劳动教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没有规定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发放,从2001年人事部所制订的红头文件用“取消”而不是用“暂停发放”来理解,公务员退休后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休待遇被取消,刑满释放后不再享有退休待遇。不过,对此各省有相关的规定,例如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办法执行。
(3)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省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公务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处理。
三、公务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所存在的问题、解决方式及司法救济
1、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公务员及部分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平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他们退休金全部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如果公务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单位开除的,就丧失享有公务员退休待遇。这个规定对于公务员来讲是非常不公平,也是致命的。公务员退休前犯罪,被单位开除,他之前的工作付出实际上回归为零,他为国家和社会工作所作出的贡献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回报,特别是那些临退休前犯罪被开除的人,他们服刑后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享有退休待遇,只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生活费。虽然这群人违法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应保障他们的养老权利,不能双重打击。目前解决这种不合理的作法应先制订一个制度,公务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单位开除的,由单位及其个人按社保制度为其补缴工作年限内的社保费。从长久来讲,国家的养老制度应统一为单一的社保养老制度,公务员及所在单位也应该按社保制度缴纳养老保险费。
2、笔者认为,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之规定违宪,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也就是说符合退休制度的公务员及其他人员在退休后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剥夺其合法享受退休待遇之权利。公务员退休后已退出公职,不再属于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不再适用公务员退休人员,公务员退休后违法犯罪的,自有法律制裁他,他也将因些受到应得的惩罚,但不得取消其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月起暂时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若被判处刑罚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享受退休待遇,但不参与基本退休金调整。若缓刑被撤销收监狱服刑的、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缓刑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至刑罚执行完毕、服刑期满释放的,继续按原来的标准发给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并参加下一年度的退休金调整。
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违法犯罪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的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因此,应与公务员退休后违法犯罪的处理保持一致,不得取消其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月起暂时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若被判处刑罚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享受退休待遇,但不参与基本退休金调整。若缓刑被撤销收监狱服刑的、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缓刑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至刑罚执行完毕、服刑期满释放的,继续按原来的标准发给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并参加下一年度的退休金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将同时被剥夺享受退休待遇权利,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另行制订的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将同时被剥夺享受退休待遇方具有法律效力,而政府部门的规章及红头文件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退休人员不得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都是违宪违法的。
3、司法救济
公务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及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被取消享受退休待遇的,可以通过信访、行政复议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恢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相关部门拒绝恢复退休待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主张自身合法享受退休待遇权利,其合法的诉讼请求基本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2003年7月7日);
3、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人函[1996]286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6、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
(作者:陈海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当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0年或满15年,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受所犯何罪、是否正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当中之影响。
2、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间(不包括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判处刑罚缓刑期间,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若缓刑被撤销收监狱服刑的、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缓刑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至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原来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4、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若被判处刑罚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若缓刑被撤销收监狱服刑的、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缓刑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至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原来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公务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退休年龄或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公务员在退休前犯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公务员凡是在退休前犯罪被开除的,不再享有公务员退休待遇。
2、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目前中央没有出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只有各省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但各省的管理办法都相应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缓刑除外),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因此,如果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开除的,不再享有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退休待遇。
3、公务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或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对于被劳动教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没有规定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发放,从2001年人事部所制订的红头文件用“取消”而不是用“暂停发放”来理解,公务员退休后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休待遇被取消,刑满释放后不再享有退休待遇。不过,对此各省有相关的规定,例如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办法执行。
(3)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省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公务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处理。
三、公务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后违法犯罪的退休待遇所存在的问题、解决方式及司法救济
1、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公务员及部分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平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他们退休金全部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如果公务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单位开除的,就丧失享有公务员退休待遇。这个规定对于公务员来讲是非常不公平,也是致命的。公务员退休前犯罪,被单位开除,他之前的工作付出实际上回归为零,他为国家和社会工作所作出的贡献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回报,特别是那些临退休前犯罪被开除的人,他们服刑后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享有退休待遇,只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生活费。虽然这群人违法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应保障他们的养老权利,不能双重打击。目前解决这种不合理的作法应先制订一个制度,公务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单位开除的,由单位及其个人按社保制度为其补缴工作年限内的社保费。从长久来讲,国家的养老制度应统一为单一的社保养老制度,公务员及所在单位也应该按社保制度缴纳养老保险费。
2、笔者认为,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之规定违宪,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也就是说符合退休制度的公务员及其他人员在退休后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剥夺其合法享受退休待遇之权利。公务员退休后已退出公职,不再属于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不再适用公务员退休人员,公务员退休后违法犯罪的,自有法律制裁他,他也将因些受到应得的惩罚,但不得取消其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月起暂时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若被判处刑罚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享受退休待遇,但不参与基本退休金调整。若缓刑被撤销收监狱服刑的、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缓刑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至刑罚执行完毕、服刑期满释放的,继续按原来的标准发给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并参加下一年度的退休金调整。
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违法犯罪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的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因此,应与公务员退休后违法犯罪的处理保持一致,不得取消其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月起暂时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若被判处刑罚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享受退休待遇,但不参与基本退休金调整。若缓刑被撤销收监狱服刑的、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缓刑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至刑罚执行完毕、服刑期满释放的,继续按原来的标准发给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并参加下一年度的退休金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将同时被剥夺享受退休待遇权利,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另行制订的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将同时被剥夺享受退休待遇方具有法律效力,而政府部门的规章及红头文件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退休人员不得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都是违宪违法的。
3、司法救济
公务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及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违法犯罪被取消享受退休待遇的,可以通过信访、行政复议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恢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相关部门拒绝恢复退休待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主张自身合法享受退休待遇权利,其合法的诉讼请求基本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2003年7月7日);
3、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人函[1996]286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6、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
(作者:陈海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