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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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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犯的法律援助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在我国已成为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法律服务也成为公民实现和保障合法权益的基本需求之一。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公民之间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异而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出现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经济能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为了保障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的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法律帮助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从1994年,我国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包含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本文所谈的是在押未成年犯的法律援助,是指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对在押未成年犯也存在不足。笔者就此发表一些见解,以期对完善在押未成年犯的法律援助提供一些帮助。
在押未年成犯未进入审判阶段前,在获得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不足,究其原因,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没有自行聘请律师的在押未成年犯的法律援助中,一些人员在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得不到法律帮助。其原因主要是:
1、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无条件聘请律师的在押未成年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获得法律援助,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对于未成年犯,可能由于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其家人缺乏法律意识而怠于聘请律师,甚至因为无法查明其身份而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2、未得到法律援助的在押未成年犯难以与成年犯一样平等地享受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申请复议、复核等权利,没有法律援助的在押未成年犯都无法正常实现,即使公安机关对其采取行政处罚,也由于其缺乏法律知识,不能正确判断处罚是否适当,或者该如何提出异议。这些情况,容易造成未成年犯对法律的误解和不信任,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无法达到对他们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3、公安机关尚未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职能部门,没有一支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队伍,并缺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经验,往往采取成人化的侦查手段。如果在侦查阶段对在押未成年犯不进行法律援助,可能发生公安机关承办人侵犯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制约的情况。
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些能主动为没有经济条件或其法定代理人怠于聘请律师的在押未成年犯寻求法律援助,但仍有一部分在押未成年犯未得到法律援助,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
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由谁为未成年犯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如何进行法律援助,以及经费的承担等具体问题没有规定,使一些单位有为未成年犯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识,却因为经费问题而无法将这种法律援助落到实处。
2、在押未成年犯对告知的权利不能充分行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但在押未成年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对他们履行了告知义务,他们实际上既无能力聘请律师,也得不到无偿的法律援助,致使这种告知行为难以发挥其真正的功效。
3、由于一些未成年犯缺少法律援助,使得他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有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未成年犯因其行为能力尚不完全,自行辩解和对客观事实表达能力较差,在缺乏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诸如改变强制措施,对认定事实表示异议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往往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无法律援助,而丧失这些权利。
三、尚未形成一支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律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二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在进入审判阶段中均能得到保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法律规定由负有援助义务的律师来承担法律援助工作,但实际中,并没有一支真正意义上的专门为在押未成年犯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由于未成年犯具有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因此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并且要能够结合我国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来提供援助,而不能混同于对成年人的法律帮助或辩护。但就目前状况看,由于缺乏这样一支专门的法律援助队伍,同时由于经费等现实问题不能落实,往往造成援助工作不能充分开展,或者不能适应未成年犯的特殊情况,使法律援助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2、现行对未成年犯提供法律援助是从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审理阶段开始的,由于时限规定,使得辩护律师与在押未成年犯之间的接触时间过短,对其犯罪情况以及心理状况、家庭背景、生活等情况都不能充分了解,更谈不上律师通过社会调查、走访学校、社区等过程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的情况,以达到为其全面、客观辩护的目的,因此往往造成律师在庭审辩护过程中就案论案或泛泛而谈。缺乏深层次的辩护意见,从而不能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的权利。
3、在一审阶段对未成年犯的法律援助工作只能停留在一审判决之前,至于一审判决后,未成年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对判决执行后的申诉,由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没有为此继续辩护的义务而终止法律援助,这种现象显然不能全面、有效地保障未成年犯的诉讼权利。
法律援助是在诉讼过程中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回归社会后成为一个有用之材。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未进入审判阶段的在押未成年犯往往无力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加以解决:
1、政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犯的保护。有必要把未进入审判阶段的在押未成年犯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法律来切实保障每个在押未成年犯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
2、对在押未成年犯的法律援助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建议将法律援助延伸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在未成年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应当有负有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继续保持援助义务,直至整个案件最终审理终结,这样,保证律师有充裕时间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3、应当形成一支专门为未成年犯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这些律师应当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所采取的方针、政策有全面、系统的了解,以利充分履行此项义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4、应保障对未成年犯提供法律援助中的经费,建议以专项拨款方式或通过设立专门基金来加以解决。由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受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且对在押未成年犯提供法律援助又应当共同承担对在押未成年犯提供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一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圆满地进行。(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王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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