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兴则国家兴,少年强则国家强,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因此我们需要保护好这些花朵。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处在变化的阶段,他们判断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相对较弱,行为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就需要我们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尤其需要通过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在与未成年人自身权利息息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缺乏有关强制措施、简易程序、庭前审查等的特别规定,有关未成年人的特别司法制度尚需要健全和完善,保护未成年、预防未成年犯罪是各级司法行政办理案件的出发点和归宿。
中国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还未单独制定,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至二百七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单的规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虽然我国在组织体系上,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或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在诉讼制定上,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定、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总的来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能够紧跟时代脚步,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局限性,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公安部规定》第15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这些都是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原则的具体体现。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且需严格贯彻执行。
若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逮捕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应当审查逮捕是否符合条件及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如果发现逮捕不当或不逮捕也不会妨碍案件审判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应当及时为非羁押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经审查,对被逮捕的未成年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证明有罪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实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若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的,应当采取审慎态度,坚持确有必要原则,并尽可能的减少审判羁押时间。对于起诉时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审理期间出现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确有必要逮捕的,人民法院在决定逮捕前,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逮捕后应当尽快审结案件。第一审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无罪、免除处罚、管制、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宣判后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由专职人员或专门机构承办
由于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他们界于儿童和成人之间,生理变化明显,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公、检、法等部门内部均应设立专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并配置专门人员
中国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还未单独制定,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至二百七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单的规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虽然我国在组织体系上,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或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在诉讼制定上,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定、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总的来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能够紧跟时代脚步,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局限性,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公安部规定》第15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这些都是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原则的具体体现。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且需严格贯彻执行。
若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逮捕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应当审查逮捕是否符合条件及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如果发现逮捕不当或不逮捕也不会妨碍案件审判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应当及时为非羁押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经审查,对被逮捕的未成年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证明有罪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实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若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的,应当采取审慎态度,坚持确有必要原则,并尽可能的减少审判羁押时间。对于起诉时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审理期间出现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确有必要逮捕的,人民法院在决定逮捕前,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逮捕后应当尽快审结案件。第一审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无罪、免除处罚、管制、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宣判后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由专职人员或专门机构承办
由于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他们界于儿童和成人之间,生理变化明显,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公、检、法等部门内部均应设立专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并配置专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