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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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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缺席情况下,法官基于法律上的理由,对案件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双方为了全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避免因不到场可能遭受的不利后果,通常都会在法院开庭时对席进行面对面的争辩,但是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或者说过程,实践中,不可避免可能存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尤其是民事诉讼属于私法领域,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是否进行起诉、应诉、答辩,是否参加庭审。因此在诉讼过程中缺席也是理所当然,为了解决当事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维护法律秩序,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作了相应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当然也涉及缺席判决问题。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在刑事与民事的交织点上,《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作了司法解释,但存在缺陷,致使在审判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缺席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缺席的案件,如何处理,做法不一,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基于此,本文仅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存在的问题浅谈个人看法,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内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法院网
李阳军 秦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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