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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析反腐败视野下非物质性利益贿赂问题

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可知,当前贿赂的范围(或对象)仅限于财物,而将财物以外的其它利益排除在外。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贿赂的手段已是越来越多,从直接给予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发展到给予一些非物质性的利益,如提供低息贷款、高档娱乐消费或给予高档房屋居住权等等。如果将这些朝“常规化”方向发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物质利益贿赂拒之刑法门外,不利于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推进。因此,扩大现行贿赂罪中贿赂的范围,将非物质性利益贿赂也绳之以法,是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受贿者欲望的不断膨胀,不少身居要职的掌权者钱财富足,单靠金钱财物再难满足其胃口。在这种情况下,非物质性利益的贿赂开始成为当前贿赂犯罪的一个新特点。当前,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帮助贿赂。即通过帮助手握权力的人或其亲属解决相应的问题、困难来获取以后的关照、好处等。如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子女解决升学、就业、提拔或出国问题,给予官员的亲属某种商业上绝对盈利的“机会”,帮助领导考试、发表学术论文、著书立说,为公务人员的房屋无偿提供装修设计或其它劳务,无偿向“实权者”长期出借住房或汽车等。
2、性贿赂。是指行贿人通过给行贿对象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受贿人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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