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此 “恶意欠薪”正式纳入刑法规制,并将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不仅是进一步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权益法律的又一举措。虽然本罪已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