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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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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的困境与完善

摘要:为了弥补贪污罪和受贿罪状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更加有效地预防的打击公务员队伍中的腐败行为,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我国刑法在1997年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截堵性罪名。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罪名显现出很多实体和程序上的漏洞,配套制度的建设也不能及时完善,使其在司法适用上出现很多困难。在从立法技术上对该罪名加以完善的同时,加强建设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使该罪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惩治贪污受贿,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立法完善 财产申报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状和困境
198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补充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部分修改,并纳入刑法典,列为第395条第1款;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正式确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008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中,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刑法中对该罪罪状的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该罪名是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逐步完善,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实际情况难以查明其真实来源的实际情况而设立的。该罪名填补了我国刑法立法罪名上的一项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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