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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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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判处非监禁刑少年犯复学难问题

引言
近年来,新建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彻少年刑事审判“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扩大对少年犯缓刑的适用。但是,缓刑少年犯复学难问题相当突出,这些学生无学可上、难以就业,这对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造成了不利影响,对他们的安置问题已成为司法机关乃至社会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少年犯判处非监禁刑的概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少年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少年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制度具有监外执行刑罚的特点,对少年犯犯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减少少年犯犯与其他重犯交叉感染的机会可以有效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感化和教育犯罪的少年犯;二是可以充分地贯彻和实现刑罚的目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少年犯思想不成熟,善于模仿,易随波逐流,多数因一时冲动偶发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对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少年犯犯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刑法的处罚性,同时体现了对少年犯的保护,更有利于少年犯犯的改造和自新;三是少年犯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对少年犯犯适用缓刑,使之不脱离原来的学校和单位,有利于他们在健康的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中顺利完成弃旧从新的历程,避免因被监禁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和不良后果,同时能避免许多罪犯因受狱内不良影响,再度陷入犯罪泥潭。对未成年犯是否实际执行刑罚,对其产生的影响远远超过成年犯。
为此,自2010年以来至2012年6月,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少年犯犯罪案件77件1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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