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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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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逐年稳步提高,私家车的拥有数量也不断增长,危险驾驶的问题尾随而至并愈演愈烈。为了有效惩治危险驾驶行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入罪,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研究,分析其积极作用和不足,探索完善措施,是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危险驾驶罪的含义及犯罪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为:1、侵犯的客体为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广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着重对公众利益的保护。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里应该注意的有几点:一是行为人驾驶的地点必须是道路上,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是行为人驾驶的对象必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排除在外。若行为人在道路上利用非机动车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的,造成了危险或严重后果,可以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成立此罪。三是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四是追逐竞驶是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两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最高限速行驶,通过相互追逐、穿插变道等方式,严重扰乱或危及正常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实践中主要为机动车驾驶人员。4、主观方面一般由故意构成,即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理论上,有部分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1)持这种观点者认为,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存在,但是认为凭借自己的经验和驾驶技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观点是以危害结果作为判断危险驾驶人的主观状态的。笔者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由于醉酒驾车属于行为犯,追逐竞驶属于危险犯,它均不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或使犯罪客体处于危险状态,不管有多自信的理由,都构成犯罪。显然,危险驾驶人无论是醉酒或是追逐竞驶,其都应该意识到其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因此,其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
二、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罪的积极意义
(一)单列定罪,有力打击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交通肇事案件呈递增、频发的状态,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杭州胡斌飙车案等引发了社会舆论对醉酒驾驶、飙车行为的高度关注,刑法对于醉酒驾车、飙车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参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刑罚处罚,而对于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醉酒驾车只是采取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施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这种处罚方式、力度都很难起到震慑、警醒危险驾驶人的作用。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的危险行为单列出来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意在使驾驶人更理性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更有效地控制危险驾驶对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以达到刑罚预防的目的。
(二)回应民望,有助于法律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直以来,公众对于“醉驾”深恶痛绝,因为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与醉驾有关,尤其是一些醉驾者借助酒精加深了对于社会安全和人身及生命的危害。很多因酒驾发生的惨剧,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司法界和公众一直呼吁必须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这次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就是顺应民意而做出的,该罪的出台,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是一种对法益的前置性保护,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的不足
(一)犯罪构成不全面,容易出现法律真空地带
危险驾驶罪除了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并没有将毒驾或吸食兴奋类药物后驾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据公安部的数字显示,今年3月以来截至5月底,我国各地共发现客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692人,注销驾驶资格127人;发现货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744人,注销驾驶资格108人。由于人吸毒后往往会出现幻象,驾车时比正常驾车人员的反应时间慢21%,其驾驶能力严重削弱,其危险性甚至比醉酒驾驶危害更大,(2)但目前只有在吸毒驾驶发生严重后果时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没有发生重大后果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处罚手段进行处罚。如此一来,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打击范围过窄,容易出现法律真空地带。事实上,除了吸食毒品驾车外,无证驾驶、严重超速、超载驾驶、驾驶不符合规定的报废车辆、逆向行驶等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及群众的人身安全产生巨大的危险,然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的条文中,并没有将这些危险的行为涵盖在内,大大降低了刑法对当前和未来复杂形势的适应性。
(二)刑事责任欠层次,定罪标准欠完善,罪责相统一难以实现
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目的是为了规范驾驶行为,惩治震慑那些妄顾交通纪律、妄顾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驾驶员,同时也为了弥补我国目前交通执法漏洞,但该罪的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处罚力度较为轻缓。虽然危险驾驶罪只是针对危险犯,应与造成犯罪后果的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有所区别,但是两者在量刑幅度差距很大,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特别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容易造成误解。再者,该条款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什么情节才属于恶劣,达不到情节恶劣的又该如何处理还是不处理?如果不明确追逐竞驶的定性标准,则该法律条文将因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在法院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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