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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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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摘要:2012年3月1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一个方面。据此,笔者结合当前法院工作,从刑事和解的概念、适用范围、现实意义等方面,简要阐述一下对该制度的一些认识。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刑事和解 适用范围 意义 和谐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旨在通过和解,修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同时对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也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即是指刑事和解能够在哪些案件中得以适用。当前,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应该适用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例如,陈兴良教授就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二是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包括严重刑事犯罪在内的一切案件。比如说,陈光中教授认为,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案件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可以纳入和解范围。对于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但又无法定从轻情节的公诉案件,只要案情中有和解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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