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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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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圆桌审判”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的适用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从2010年6月开始设置少年审判法庭,并推出“圆桌审判”模式,截止2013年10月30日,适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案件16件。经过近3年来的实践,“圆桌审判”的庭审方式在未成年审判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圆桌审判”在未成年刑事审判适用中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作调研和分析,并提出建议与对策。
一、“圆桌审判”的基本情况及成效
(一)“圆桌审判”的审判台使得审判人员、公诉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实行了近距离接触。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将保持语气平缓、态度和蔼,更注意营造与未成年被告人相适应的宽松、缓和的庭审气氛,变过去的棱角割据式审判为缓和相近式审判,有利于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感情沟通和交流。
(二)“圆桌审判”的庭审模式中,未成年被告人去掉械具,与其监护人、辩护人、社会调查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同坐在一起,使被告人感受温暖,最大限度地减轻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抵触的心理。
(三)“圆桌审判”弥补了法庭严肃有余的弱点。整个法庭布置看起来更像一间会谈室,充分体现审判工作的人性化和法官的爱心。
(四)“圆桌审判”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当到庭,法官将面对面地与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进行谈话,仔细了解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发生本案的原因等情况,以便对被告人在庭审中进行帮教。
(五)“圆桌审判”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未成年审判法庭聘请妇联、司法局、学校等具有丰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为人民陪审员,让他们参与少年法庭的合议庭,使青少年犯罪的在庭前调查、开庭审理及庭后的教育感化更加生动、真实、具有说服力。
(六)“圆桌审判”模式中,未成年被告人在作最后陈述之后,合议庭成员分别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分析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使被告人了解到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并且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也需要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使众多被告人在亲情和法理的感染下幡然悔悟,留在后悔的泪水,并最终改好如初。
由此可见, 圆桌审判方式不仅是法庭设置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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