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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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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暂缓判决与未成年人犯罪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持续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只是在刑法中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罚方式最常见的是短期监禁刑、罚金刑及缓刑。实践中,针对某一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不易掌握,为防止未成年被告人有再次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尤其是对于平时表现不好的被告人,往往是将他们判处短期监禁刑,但事实上,短期监禁多数是以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为主,不但不足以使这些未成年犯洗心革面,反而容易引发“交叉感染”,释放后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1995年公安部发布的全国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53.9万件中,重新犯罪作案达25万件之多,占40%左右。面对形势严峻而立法滞后的现状,尽快寻找遏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新途径,已经成为摆在我们少年司法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泰兴法院,设想并试行了对未成年被告人暂缓判决的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暂缓判决”的含义  “暂缓判决”是一个外来词,作为国外先进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它是指: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间,期满后,如果被考察对象已经悔改,那么便不再对其进行刑事判决,也就是说视其没有刑事前科。而我们所理解并试行的“暂缓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经开庭审理后,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暂不判处刑罚,而是作出延期判决的决定,让其在法院设置的考察期间内,回到社会上继续就业或就学,对其进行观护帮教,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判决。其特征是:1、适用的对象是未成年被告人;2、定罪和量刑暂时分离;3、有明确的考察期间;4、被告人回到社会上继续就学、就业;5、由法官及其他部门的人员、被告人的近亲属共同进行观护帮教。
二、暂缓判决的对象和条件暂缓判决的对象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实践中,我们要求适用暂缓判决的被告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所犯罪行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胁从犯、受教唆犯,无前科。3、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4、家庭、单位或基层组织能有效的对其实施管教。5、被告人自愿接受矫治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暂缓判决:1、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2、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3、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不符合暂缓判决条件,公诉机关未另行起诉的。
三、暂缓判决的运作程序
 1、暂缓判决程序的启动。实践中,我们对拟适用暂缓判决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有关基层组织、单位人员参与诉讼和旁听,待法庭教育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宣布休庭,根据庭前调查的情况及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认为符合暂缓判决条件的,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讲明“暂缓判决”的含义,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如果同意,则由他们向法庭出具“暂缓判决“申请书。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交分管院长审核,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愿接受“暂缓判决”,而法院一厢情愿的尴尬局面。
2、暂缓判决的决定过程和告知形式。审判委员会在听取主审法官或独任审判员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观护帮教计划的汇报后,就被告人是否适用暂缓判决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同意暂缓判决的,作出《暂缓判决决定书》,该决定书及时向公诉机关、公安机关、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送达,对被告人被羁押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交帮教组织观护帮教。这样做,我们主要是考虑暂缓判决作为一种在法律上尚有障碍的一种探索,应该采取严谨、慎重的态度,把暂缓判决的内涵和外涵尽量控制在司法原则之内。
3、暂缓判决的观护帮教。所谓“观护帮教”,就是对暂缓判决的被告人实施观察、保护、帮助、教育。我们认为:观护帮教工作的质量高低,是决定暂缓判决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此观护帮教工作一定要落实到位。实践中,我们注重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三个一样”的原则,即观护帮教组织人员对待被告人要像“父母对待孩子一样,老师对待学生一样,医生对待病人一样”。满腔热情的关怀他们、教育他们、感化他们,做他们的知心朋友,缩短与他们的距离,而决不可岐视、嫌弃。二是建立观护帮教的三级网络。第一级为案件承办人,承办人既是依法审判案件的责任人,又是观护帮教组织的召集人,理应承担起观护帮教工作的主要责任。第二级为公安派出所民警,被告人的考察期间,同时也是取保侯审期间,《刑诉法》规定取保侯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因此,民警参与观护帮教,实质上也是依法履行对取保侯审人员的监管责职。第三级是被告人工作、学习或劳动所在单位以及村、居委会的有关人员。三是坚持两“度”并重的原则,即观护帮教的制度和力度,具体通过签订《观护帮教协议书》予以明确,我们对观护帮教组织的要求是:
①观护帮教组织中的民警除按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告人实施监管外,还应汇同其他成员经常性的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使其时时、处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现被告人有违法甚至犯罪的动机或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与少年庭联系。  ②观护帮教组织成员对被告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给予关心和帮助,防止歧视、冷漠、疏远等现象发生。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对被告人在生活、学习、品行中出现的错误要及时批评指正,对其取得的成绩要及时给予肯定和表扬。  ③观护帮教组织指定一名成员负责每天观察监控被告人的行踪,并记录在册,以防止被告人失控。所有成员每周开一次碰头会,对被告人的表现及帮教工作进行评价、交流、研究,并形成记录,这样规定主要是为加强观护帮教组织成员的工作责任心,杜绝放任不管,或管而不严现象的发生。实践中案件承办人每月对记录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暂缓期限届满后,观护帮教组织对被告人的表现作出全面的评价,并书面报告少年庭。  对被告人的要求是: ①必须认罪服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游荡社会夜不归宿;不得吸烟、酗酒;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②必须服从帮教小组的管教,每周向帮教小组成员(不包括父母)汇报本人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每月向帮教小组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 ③在观护帮教期间,不准离开本市,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帮教小组和所在地派出所请假,经允许后方可外出,回来后立即销假。  4、暂缓判决的考察期限。我们对未成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决”的考察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因为期限过短,难以全面掌握被告人的悔改情况,时间过长,则会造成跨年度结案,影响年终结案率。  5、考察期结束后的刑罚确定。在实践中,我们的做法是:对考察期间表现好的被告人,可给予减轻处罚或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对经考察后确认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对犯罪情节较轻,考察期间表现突出的被告人,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考察期间没有悔改表现的被告人,按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予以判决,必要时,可终止观察,及时作出判决。  四、暂缓判决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实践,我们认为暂缓判决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1、有利于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党和国家一再要求对犯罪未成年人要“爱其人、教其心”,动之以情,诚之以规,导之以行,全力教育挽救。因此,实行“暂缓判决”,可以充分贯彻与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  2 、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地把握和运用自由刑。对于那些介于判处实刑还是缓刑,判处刑法还是免予刑事处罚两可之间,审判人员一时难以决断的案件,审判人员就可以通过观护帮教,帮助犯罪少年走出泥潭,作出既能保护社会又能促使犯罪少年悔改的刑罚决定。  3、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作用,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着不可推卸和无法替代的责任。家庭成员可以以其独特的亲情和爱心,温暖、感化、引导他们迷途知返,重新做人。实行“暂缓判决”,也可以使家长认识到自己的态度对未成年子女可能造成的不同后果,进一步增强防止重新犯罪的家庭责任感。  4、有助于形成利于未成年罪犯改造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暂缓判决”,作为司法人性化改革的内容之一,创造条件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新做人的机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从而可以形成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改造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5、有利于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增强悔改意识,真诚悔过自新。因为他们的悔改表现,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判决结果。
今年7月,笔者在审理被告人曾某(17周岁)盗窃一案时,查明曾某在15岁时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教育,但其未能引以为诫,痛改前非,而是沉迷于玩电子游戏,贫寒的家庭,无钱供其挥霍,曾某于今年5月再次盗窃邻居的人民币5000元及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一只。对这样的案件,直接判处缓刑,我们没有把握认定被告人不致再危害社会,但判处短期监禁刑,又难以起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在此情况下,我们对该案适用了“暂缓判决”,并按照“观护帮教”的要求成立了帮教小组。曾某的父母均在某镇办企业中做翻砂工,为便于管教,我们动员该企业领导接受曾某作为该企业的零时工,每天跟随父母上下班,一是让其感受父母劳作的艰辛,二是让其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工作。在三个月的考察期内,曾某真诚悔过,积极劳动,受到了单位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我们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目前曾某已被该企业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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