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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析证人拒证的心理原因及对策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客观地向司法机关提供言词证据的人。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每个刑事案件都离不开言词证据,甚至有些案件全凭言词证据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证人都能履行作证的义务。但有极小数证人,出于不同思想动机,不作证、作假证,甚至公开拒证,直接影响到诉讼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给诉讼活动造成困难,难于结案。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证人不愿作证。导致罪犯逍遥法外,继续作恶,严重地危害社会的安定。为此,笔者试从证人拒证谈谈自己初浅的认识。
一、证人拒证的心理原因
(一)庇护心理。证人同犯罪嫌疑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庇护犯罪嫌疑人而不作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既害怕作伪证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证词对犯罪嫌疑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为避免这种矛盾证人以不知情为拒绝借口作证。
(二)恐惧心理。一是证人已受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以及他们亲属的威吓、要挟时,产生恐惧害怕心理,害怕如实作证招惹是非,为保全自己而不愿作证。二是证人认为自己的作证,怕引起犯罪嫌疑人的不满或报复,左右为难,干脆推说不了解情况,而不如实作证。特别是证人对寻衅滋事案件,敢怒不敢言。
(三)顾及家庭名誉心理。具有这种心理活动的多见于家庭成员明知触犯法律,内心对案犯非常痛恨,但由于害怕自己近亲属受到法律追究,反而拒绝作证,甚至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人法律责任。如2003年11月15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趁其姨爹孙某处出吃饭之机,携带启子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盗走孙某家中衣柜内现金16000元。李某行为构成涉嫌盗窃罪。司法机关取证时,孙某 害怕自己姨侄李某受到法律追究,不但不作证,反而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李某的法律责任。
(四)哥们义气心理。此类证人多是青少年,尤其是社会闲杂人员最为突出,他们与犯罪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抱有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义气,为使哥们不受法律的制裁,明知案情也拒绝作证。如2004年1月1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史某等10余人持械在某县城“快活林”内任意损毁郑某经营餐桌等财物,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反响。张某等人行为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罪。在审查中,犯罪嫌疑人不但不供述犯罪事实,反而相互包庇,使哥们不受法律追究。
(五)报恩心理。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过去对证人实施过恩惠,或者证人危难时有过帮助,使证人作证时感到对不起人,怕被人舆论、谴责知恩不报,故拒绝作证。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实施过恩惠,一但主动投案自首,一是怕行贿和受贿都受到法律制裁,二是怕今后承览不到工程,如行贿人的报恩心理特别突出。
(六)担心心理。一种是现场目击证人目睹犯罪,不担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向证人取证时,怕追究其知情不报的责任,故意推诿不在现场,或以在现场没看见为由不作证。另一种证人担心、目睹的邻居,怕证实后,司法机关不严惩,严惩后今后出来邻居关系不好处,怕得罪人,抱好人主义思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七)贪利受惠心理。这种证人一般具有极端自私和贪利思想,为了向犯罪人勒索钱财,明知案情也不作证。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作了案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惜以重金收买证人私了,导致证人不作证。
(八)麻木好人心理。这种证人常见与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非亲非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少说为佳,闲事少管,各自打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故其不作证。在现实社会中较为突出。如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抢夺,扒窃案件中常见。见义勇为的人太少了。
(九)对司法机关不信任的心理。由于司法机关中确有小数人徇私枉法,造成一些人对司法机关不信任,认为不秉公执法,故不告发作证。另一种由于司法机关经费紧缺,加之有些犯罪嫌疑人系流窜作案,无法取证,造成案件久拖不结,给社会造成误会,认为是能了官方,不如私了,不原告发。
二、突破证人拒证心理及对策
(一)转变认识观念,从感情上去说服和影响证人的拒证心理。转变认识,因证人法制观念浅薄,不懂得拒证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坚持消极作证立场,一方面与证人讲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对证人作证所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以拒证者遭到不法侵害及其造成后果被依法处理的案例,让他们权衡利弊,作出正确选择。另一方面,询问人员从情感上去影响他们,使证人改变道德感。通过教育和启发使证人提高法制观念。在向他们揭露犯罪的危害时要结合犯罪手段的残忍,被害人的遭遇及处境启发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恶感。当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某种关系时,应教育他们大义灭亲,维护法律尊严。再次要唤醒他们的理智感。主要不能理智地辨别是非,不能正确处理如实作证和不作证的利害关系。要消除证人的侥幸心理,讲明犯罪与证据客观真实性,使证人认识到只要犯了罪都要留蛛丝马迹,任何包庇行为都是掩盖不了犯罪的事实。
(二)对不同证人采取不同询问方法。一是对未成年人的询问。监护人必须在场。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处于接近成熟发展的黄金时代。在感觉能力上,记忆力处于最好阶段。在询问中,未成年人证人情绪波动不大,容易激动,控制能力差,好奇心较强,思想单纯,讲哥们义气,形成不愿作证的对抗心理。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询问时更要充分发挥法律、政策、思想教育,特别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挽救他们。要因势利导,排除各种因素对他们心理的影响,促使证人改变对抗心理,从而主动作证。三是对老年人的询问。首先你要掌握老年人心理原因,在陈述态度上,老年证人持慎重态度,逻辑较严密,对文化水平较高老年证人询问时,做到尊重老年人。反之文化水平较低老年证人,反而唠叨缺少连贯性。询问时,如果不尊重老年人,一旦受到某种语言制恕的影响,就会不作证。所以,询问老年人作证时,要持尊重态度,以晚辈请教口吻去感染他们,求得合作。提问时简单明了,有时要单刀直入,以减少老年证人的思考或者引起其他顾虑。切忌争论,一旦争论会极大伤害其自尊心,只能用婉转语言去引导,劝其如实作证,最佳取证效果。三是对不同身份证人的询问,由于证人的身份不同,询问的方法也不同。如对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知识分子,他们对政策和法律比较熟悉,不需要讲更多的政策法律法规,可简单说明案件情况,支持政法工作,尊重别人,别人更尊重你。工人比较直爽,向他们取证时,可以开门见山,说明证实的内容。农民比较忠厚朴实,询问时注意语气的大众化,交待作证的义务和所承担法律责任,消除顾虑,支持工作,请如实作证,从而达到获取证据。四是对不同气质证人的询问。外向型证人具有情感发生迅速、冲动、反应快、性格暴燥外倾、好发脾气,缺少耐心,虚荣心较强等特点,询问时,应鼓励和教育,击中要害,避免顶撞。当证人发怒时,要克制自己,宽容忍耐,不计较横蛮和粗俗的言语。采取用激将法鼓励他们的自尊心不受伤害,打消顾虑,促使作证。另一种内向型证人情感深刻稳定,不易变化,在行动上缓慢、迟钝,遇事缺少果断。对提问敏感,内心不易于表述,戒备心较强。询问时,首先要加强心理接触,消除证人顾虑,缓解戒备心理。并反复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对关键情节,反复询问,防止隐瞒其他证据。五是对不同法律地位的证人的询问方法和措施。如被告人的亲友,同事及同案犯,由于各自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在询问时,注意询问方式;不歧视,不侮辱人格,不要急于求成,先从前途、工作、生活入手,掌握好他们的矛盾,做思想教育工作,与罪犯划清界线,并出示相关证据,促使如实作证。特别是对受害人的取证,要讲究询问方法,如对被强奸的妇女取证时,要特别注意选择取证的地点,不要在被害人家里和工作单位,一般选在政法机关,尽量不要外传。引起家庭、本人和社会的反响。
(三)提高询问人员的素质。一是要求询问人员忠于党的事业,忠于法律,忠于事实,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是要求询问人员必须具备交际能力强、教育说服能力强、有丰富的经验,具有果断思维能力和判断力。面对询问中的拒证情况,询问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切忌优柔寡断,犹豫不决,贻误战机。(作者单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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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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