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如今,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为标志,正式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以后,2005年1月20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省(区、市)已扩大到25个。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不仅要把犯罪人放在社区内进行矫正,更重要的是要由社区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社区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而要发挥社区在矫正中的作用就要实现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转变。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具体主体从文件上看是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的全部工作则是由专业矫正人员,即司法助理员和抽调的监狱警察所包揽。社区矫正的真正执行主体应该转为自愿投入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和非政府组织,而非政府。从作用上讲,政府只能是一个组织者、监督者,而不是具体的执行者。
把执行主体变为自愿投入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和非政府组织的一个前提是:社区矫正要取得社区群众的认同。而实际工作中存在社区群众认同度不高的问题。一个原因是,自新中国成立后,在长期的同犯罪斗争的历史中,我们一直将罪犯妖魔化、丑恶化,将他们视为阶级敌人对待。在普通群众的眼中所形成的定型的概念就是罪犯都是十恶不赦的坏人,视其为洪水猛兽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为标志,正式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以后,2005年1月20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省(区、市)已扩大到25个。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不仅要把犯罪人放在社区内进行矫正,更重要的是要由社区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社区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而要发挥社区在矫正中的作用就要实现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转变。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具体主体从文件上看是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的全部工作则是由专业矫正人员,即司法助理员和抽调的监狱警察所包揽。社区矫正的真正执行主体应该转为自愿投入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和非政府组织,而非政府。从作用上讲,政府只能是一个组织者、监督者,而不是具体的执行者。
把执行主体变为自愿投入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和非政府组织的一个前提是:社区矫正要取得社区群众的认同。而实际工作中存在社区群众认同度不高的问题。一个原因是,自新中国成立后,在长期的同犯罪斗争的历史中,我们一直将罪犯妖魔化、丑恶化,将他们视为阶级敌人对待。在普通群众的眼中所形成的定型的概念就是罪犯都是十恶不赦的坏人,视其为洪水猛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