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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议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的构建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条件之一。近年来,我国少数民族人员和聋哑人员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配备翻译人员的案件也大量增加。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被追诉人不懂汉语时,从程序开始到判决宣布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第134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是就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要构建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从程序上保障少数民族诉讼权利,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却任重而道远,因而有必要进行探讨。构建民族语言翻译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问题:哪些案件必须聘请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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